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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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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文]管制公民查阅色情信息,此举涉嫌违宪!ZT
楼主发表于:2004-08-27 17:31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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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晨报》,近日,四川省某地两网民因登录色情网站浏览淫秽图片并留言,被当地警方抓获。 当地公安部门抓获两网民的依据是公安部33号令第五条第6款的规定,相关的条款如下: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我们暂且不理会查阅色情网站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违法范畴,但从网络监察部门监视网民上网的行为上来看,就有很大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中国的基本大法,任何的法律法规均不得与其相违背,然而我们在宪法的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可以看到以下的条款: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样说吧,如果网络监察部门不是出于国家安全目的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根本就没有权利侵犯网民进行互联网通信的基本权利,不管从什么方面来看,公民个人查阅色情网页都不应归到损害国家安全或者刑事犯罪的范畴。 搞清楚这一点后,我们再来看看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治安处罚条例中关于色情和淫秽的条款: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二)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看到以上法律法规中所明令禁止的没有包括查阅这一行为,这也许是法律法规的一个空白,但是当法律法规中并未明文表明禁止的,应该就是视同为被允许进行的。 公安部33号令,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给“查阅”这一行为也加上了违法的标签,这是对法律法规的延伸还是解释行为?据我所知法律的解释权只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是不具有这种权利的。而在事实上,公安部令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具有绝对的指导性作用,而这种作用会直接的作用于公民,并依此管制,指导公民的行为,这就与国家的法律条款相违背了,这只能说是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一个盲点。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何兵博士认为: 看黄碟、浏览色情网站,固然有悖很多人心中的道德规范,但这仅仅是属于个人道德的规范,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行为并没有违反公共秩序,并没有公共危害性。 谈到公安部的33号令的效力问题,何兵博士说: 公安部确实有令‘禁止查阅色情网站’,但并没有说明查阅者要被‘抓获’。我个人认为,对于个人查阅色情网站,当然不应提倡,但是否要公安机关介入管理,值得商榷。 何兵博士说: 我认为,警察追究违法或犯罪必须在社会危害性上,必须将公民的私生活与道德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区分开来。 在我们的国家,法制还进行得不够完善,有法必依在现阶段还有很大的问题,避免这种情况就只能致力于加快社会法制化管理的进程,力求用国家的法律来衡量事情的对错,而不以个人意志,社会舆论,道德价值观等为主要衡量标准,这才是成为一个法制强国最根本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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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dao
注册时间2004-03-04
楼主发表于:2004-08-27 17:38只看该作者
2楼
南方都市报:普遍恐惧于事无补 ??33号令完全可以以另一种方式操作:每个人都有不良记录,但不必抓每一个人,而是爱抓谁就可抓谁,随便抓谁都不会抓错;只是告诫每一个人,你随时有被抓的可能性。它的意义在于对网民保持一种威慑,让人们普遍具有一种恐惧感。当然,这种技巧在现代社会不再受到欢迎,那是因为普遍的恐惧感和瘟疫饥荒一样,都造成过巨大的灾难。   我不是莲花,可以出淤泥而不染,所以,人人有的绝活我也会,逼不得已要撒谎,我可以说得脸不变色,煞有介事。我的网络活动是这样的:每天上网,除了看《人民日报》电子版以外,不浏览其他任何网页,与所有的低级趣味绝缘,反动、黄色、迷信,我更是听都没听说过。对,我就是这样一个人,冰清玉洁。   当然,这个谎言是经不起查证的,人在网络上的行为,更无法隐藏,一一记录在服务器上。比如,你躲在家里看纸质的色情图片,听见警察敲门,你像临危不乱的情报人员一样,把图片吞了下去,警察冲进来,就拿你没什么办法,因为没有了证据。若是用电脑浏览千里以外的色情网站,警察就可能拿着证据找上门来,想赖都赖不掉。四川两位倒霉鬼登录过浙江一个色情网站,并留了言,日前就被警察抓了起来。   警察抓人的理由是公安部33号令第五条第六款的规定:“任何利用互联网宣传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看出来,除了色情,还有其他诸多不许观看的信息。   网络的一个重要特色是,你不去找信息,信息有时候会倒过来找你,非常多的人有过被色情网站恶意链接的经历,甚至默认主页不小心也会变成色情网页,这些人,都有了触犯33号令的纪录。此外,再加上定义含糊的“封建迷信、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网络信息内容,可以说,没有触犯公安部33号令的网民,几乎没有了。   从这个角度来看,33号令很难得到彻底的执行,一个社会也支付不起彻底执行它的成本。   33号令完全可以以另一种方式操作:每个人都有不良记录,但不必抓每一个人,而是爱抓谁就可抓谁,随便抓谁都不会抓错;只是告诫每一个人,你随时有被抓的可能性。它的意义在于对网民保持一种威慑,让人们普遍具有一种恐惧感。就如同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鼓励告密者的政策,其实愿意当告密者的人,终归是少数,这项政策只是对说话者的反制,任何一次说话,你都怀疑身边有告密者,批评就会少下来。当然,这种技巧在现代社会不再受到欢迎,那是因为普遍的恐惧感和瘟疫饥荒一样,都造成过巨大的灾难。   在家里看色情网页,浏览不良信息,恐怕对社会、对道德,不会有好处;可是,普遍恐惧对社会、对道德,将产生更大的危害。四川那两个人,也还是放出来的好。而据最新的消息说,这两个人已经被警方释放,这说明了33号令与现实的脱节及有关部门的务实。
齐天大顺
注册时间2004-03-17
发表于:2004-08-27 17:41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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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
注册时间2004-06-26
发表于:2004-08-28 07:34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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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谏言--外汇交易不应是你投资的全部,交易外汇也不应是你生活的全部
nihao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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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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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4-08-28 09:38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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