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向IDS Forex HK Limited发出限制通知书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該條例”)第 204 及 205 條發出的通知書
基於在同日發出的理由陳述內所列載的理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覺得應該行使該條例第 204 及 205 條所賦予的權力。
證監會現通知如下:
除非事先獲得證監會的書面同意,而該等同意必須經由證監會任何兩位執行董事授予, 否則:
1. 依據該條例第 204(1)條,IDS Forex HK Limited (“該指明法團”)被禁止直接或 透過代理人進行其獲證監會發牌從事的所有受規管活動。
2. 依據該條例第 205(1)條,該指明法團被禁止-
(1) 處置任何有關財產(該條例第 205(2)條所界定者)或以任何方式處理有關財產; 及
(2) 以任何方式輔助、慫使或促致另一人處置或處理任何有關財產。
3. 依據該條例第 217 條的條文,有關方面可向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申請覆核 此通知書內有關施加禁止的決定。該申請必須在本通知書送達該指明法團當日後 21 日內提出。此外,依據該條例第 208 條,該指明法團可向證監會申請撤回、取 代或更改本通知書所施加的禁止。 本通知書在送達該指明法團時生效。
日期:2017 年 6 月 12 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代表
行政總裁
歐達禮(Ashley Alder)
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該條例”)第 209(2)條發出的理由陳述
1. IDS Forex HK Limited(“該指明法團”)是一家根據該條例獲發牌從事第 3 類1(槓 桿式外匯交易)、第 4 類2(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 9 類 2(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 活動的持牌法團,並須遵循以下的發牌條件:
“就第 3 類受規管活動而言,持牌人不得向客戶提供全權委託帳戶服務。"
2.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覺得:
(a) 該指明法團並非繼續持牌的適當人選或並非從事其獲發牌進行的任何受 規管活動的適當人選;及
(b) 就維護投資大眾或公眾利益而言,施加證監會在同日根據該條例第 204 及 205 條發出的通知書內所載的禁止屬可取做法。
3. 證監會乃依據下列事宜達致上述見解:
(a) 證監會在 2017 年 6 月 5 日接獲該指明法團的自行匯報通知函,以知會證 監會該指明法團的唯一股東 Kim Sunghun(Kim)於 2017 年 2 月 3 日在南 韓被裁定非法集資及欺詐的罪名成立,被判處監禁 12 年。根據該指明法 團所提供的南韓法庭控罪書的中文譯本,Kim 曾從事欺詐投資計劃,令 12,076 名投資者在 2011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6 年 8 月 26 日期間受騙,涉 及總金額為 11,000 億韓圜(相等於約 76 億港元)。
(b) 該指明法團在 2017 年 6 月 5 日自行提交匯報,但 Kim早在 2016 年 9 月 2 日(接近九個月前)已被拘捕及在 2017 年 2 月 3 日被定罪(接近四個月前)。
(c) Kim自 2015 年 6 月 23 日起為該指明法團的股東,並自 2015 年 9 月 15 日 成為該指明法團的唯一股東。在 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4 月期間,Kim向 該指明法團合共注資 1.65 億港元,分別是按 Kim的指示在 2015 年 12 月 17 日、2016 年 3 月 9 日、2016 年 6 月 16 日、2016 年 7 月 6 日及 2016 年 8 月 18 日由南韓一家銀行向該指明法團匯出的 3,000 萬港元、3,500 萬港 元、3,000 萬港元、4,000 萬港元及 3,000 萬港元。鑑於資金轉移至該指明 法團與 Kim 在南韓進行犯罪活動在時間上的巧合,證監會關注到 Kim 對 該指明法團的注資或部分注資可能來自犯罪得益。因此,Kim可能透過該 指明法團試圖藉此清洗其犯罪得益。
1 自 2014 年 9 月 17 日獲發牌 2 自 2016 年 5 月 9 日獲發牌
(d) 繼收到該指明法團的自行匯報後,證監會在 2017 年 6 月 7 日對該指明法 團的業務運作進行視察,而有關工作仍在進行。視察行動發現,雖然該指 明法團有大額的資本儲備,但自 2016 年 9 月起所進行的實際業務交易的 數量極少:
a. 2017 年 5 月 31 日,該指明法團就一筆約 6,170 萬港元的銀行結餘作出 匯報。2016 年 7 月,該指明法團將 7,800 萬港元投資於一家從事證券 經紀業務的印尼附屬公司 PT Royal Investium Sekuritas(前稱 PT Nusantara Capital Securities)。2017 年 2 月,該指明法團支付 2,000 萬 港元,以投資於 IDS Global Fund Serial SPC – IDS Pacific Value Asset Opportunities Fund SP(“該基金"),一隻於開曼群島成立的基金。
b. 證監會進一步獲悉,該指明法團的相關實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設有辦 事處,目的是為該基金進行“研究工作",並分別在印尼及越南設有辦 事處。然而,該指明法團的代表未能述明印尼辦事處及越南辦事處從 事的實際活動,或有關辦事處與該指明法團有何關係或對其有何裨益。
c. 此外,該指明法團看來只有少量活躍的客戶群或甚至沒有。它的現有 客戶名單包括兩名沒有現金結餘及未平倉合約的個人客戶,兩家由 Kim 全資擁有但沒有現金結餘和未平倉合約的公司客戶,及一家由 Kim 擔任股東之一、帳戶結餘約為 151,000 美元(約 120 萬港元)及 沒有未平倉合約的公司客戶。該指明法團在其財務申報表中匯報,指 其自 2016 年 9 月起沒有交易活動。
d. 自 2016 年 12 月,該指明法團曾舉行約 35 場投資講座。部分曾出席有 關講座的潛在投資者向該指明法團提供了聯絡資料。然而,據該指明 法團所指,至今並無開立客戶帳戶。 4. 鑑於所有上述事宜,證監會有理由相信:
a. Kim(該指明法團的唯一股東)因自 2011 年起從事一項規模龐大的欺詐 投資計劃,被裁定非法集資及欺詐的罪名成立;
b. Kim對該指明法團的全部或部分注資可能來自犯罪得益,及可能試圖藉此 清洗犯罪得益;及
c. 該指明法團在過去三年來,並無一家具備適當人選資格的持牌法團按合理 預期應有的實際或真正的業務運作。
5. 基於上述理由,證監會對該指明法團的信譽、品格、財政穩健性及其是否繼續為 獲發牌的適當人選產生嚴重質疑。證監會亦關注到投資者可能獲該指明法團招 攬,以投資於該指明法團、該基金或其他相關實體或投資計劃/產品。
6. 證監會認為,在本會繼續進行調查期間,必須禁止該指明法團從事任何進一步的 受規管活動,或處置或處理其相關財產,並認為就維護投資大眾及公眾利益而 言,對該指明法團施加證監會在同日發出的通知書所載的禁止是可取的做法。
日期:2017 年 6 月 12 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代表
行政總裁
歐達禮(Ashley Alder)
香港证监会官网原文链接如下:
http://www.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EN/news-and-announcements/news/openAppendix?refNo=17PR81&appendix=0&lang=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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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6-12 14:07只看该作者
2楼
这个不是晓晨代理的那个公司嘛,都知道他是个大亏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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