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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外天人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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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门当户对暗合经济规律
楼主发表于:2014-02-21 05:26只看该作者倒序浏览
1楼 电梯直达
电梯直达
  在古代中国,结婚必须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类似这些规矩,而今统统被贬斥为“封建礼教”。我认为,这些“礼教”,在当时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举措。即便是当代,婚恋中,父母的意见也是很必要的。
  当前,自由恋爱、婚姻自由,早已成为社会风气。但是,不少父母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坚持“出主意”甚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为此,不少人甚至将高涨的房价归罪于丈母娘,说“丈母娘推高了房价”。因为,如果男方没有购买住房,准丈母娘不答应嫁女。(《中国经济时报》2010年3月8日)
  那么,这种“封建思想”有无存在的必要呢?先从古代社会谈起。
  古代中国,妇女大多足不出户、很少与异性接触;如果有男女私情,社会和父母必然加以干涉。婚姻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自己无择偶权利,有的女性甚至在成亲之夜才认识丈夫。
  如果有人违背这个习俗,则后果比较严重。辛亥革命前夕,上海女学兴起,女学生接触社会、接受新思潮,萌生自由恋爱,但新式婚恋仍受到阻挠责难。上海的女学生吴其德,因难抵诽谤导致自杀,成为“新式恋爱牺牲的第一个女性”。
  这个陋习为何广为流行?而今的人们将其归于“封建礼教”,譬如“男女授受不亲”。我认为,更为重要的问题在于,“男女授受不亲”等礼教(我之所以不称之为“封建礼教”,是因为中国自秦朝以降并非“封建”)为何“流行”千年以上?
  人与人结合组织家庭的方式,从指腹为婚、媒妁之言到自由恋爱等不同的方式都曾被用来决定一个人与另一个人(或几个人)组成一个家庭。显然,其直接原因与合作能否产生效率有关。如果两人见了面就要发生争执,他们的家庭只会是梦魇。家庭是两人选择的合作方式,为了避免这些梦魇的发生,在组成家庭之前,双方需要先寻找可以合作的对象。寻找可以合作的对象是两个人合作的第一项交易成本。那么,用什么方式去降低这项交易成本?换句话说,社会是否已发展出一些能方便个人寻找到合适的对象的制度设计?
  让我们先从个人的择偶问题开始分析。假设王丽丽认识学校内三位男同学(张三、李四、王五),她打算在这些男同学中找一个合适的男孩发展感情。再假设王丽丽充分了解自己的喜好(偏好),如男孩的外貌、身材、气度、体贴、成绩、家世等,并将它们归类成两点:(1)与谁在一起较能开创出富裕的未来生活?(2)与谁在一起较能培养出共同的喜好与默契?让我们以富裕和默契分别代表上述两项考虑。
  假设按照家庭富裕程度从高到低排列为:张三、李四、王五;如果按照默契程度从高到低排列为:王五、李四、张三。假设王丽丽偏好财富(大于默契),则她将选择张三;如果王丽丽偏好默契,则她将选择王五;如果王丽丽的偏好介于财富与默契之间,则她可能选择李四。
  如果王丽丽所考虑的配偶的特性不仅仅是富裕与默契,我们也可以依上述方法比较分析而了解她的最后决定。如果王丽丽并不满足于这三位同学所提供的机会,她会扩大选择机会并使自己得到最高的幸福。王丽丽若想扩大选择范围,她就必须多参加一些活动,多认识一些男孩以扩大她的选择机会。
  以上的择偶决策仅限于王丽丽的考虑。难道只有王丽丽可以挑选男孩,而男孩不能选择其他的女孩吗?在现代的现实生活中,男孩与女孩都在选择伴侣。尽管他们的喜好未必同样的基于富裕,但默契确实是共同的主要衡量标准。我曾提出:选择爱人就如选鞋一样,你是看鞋子的精美、高贵,还是看它是否合脚?如果这双鞋既合脚又精美高贵,那么,你不必犹豫,立即选定;如果这双鞋精美高贵,却不合脚,那么,你应该退而求其次,即选择合脚的鞋子。如果男孩认可贤惠与默契,则男孩的择偶选择正如王丽丽的例子所显示的,而无须重复讨论。但我们应记住这一点:只有双方的选择契合时,两人才可能组成家庭。
  实践中,广泛存在信息不对称,富裕、默契与贤惠等特性并没有写在人们的脸上;有时它们还被刻意伪装出来。这表明,李四并不是很容易就能为王丽丽所认可。除非她能完全知道每一位所交往的男孩的特性。经由约会交往,男孩与女孩可以逐渐了解对方的特性与习性。
  当约会能够给双方带来快乐时,他们会继续交往下去。相反,在约会中不断出现沟通不良或合作失调时,沮丧、失望的心情会使人产生二心。这种挫折感产生后,任何一方都会考虑是否应该尝试更换交往对象。然而,如前所述,交往的后果可能是令人愉悦的,也可能是令人感到痛苦的。更重要的是,交往的本身就必须付出时间、精力与感情。更浅白地说,谈恋爱并不是没有成本的。学生时代的恋爱可能要付出一些学业上的代价;就业后的约会可能要付出一些事业发展上的损失。在谈恋爱以前,个人就会将这些因素考虑进来,以决定是否要谈恋爱、愿意付出多少代价来约会等等问题。如果多约会的成本太大,则个人将不再多约会;如果多约会一次徒费力气,则会选择分手。如果每个月多约会一次,会造成成绩落后太多,他就不会增加约会次数。
  再进一步,尽管对方富裕与默契的特性并不完全符合自己的要求,在约会成本的权衡下,个人会考虑一个使自己满意的决定。换句话说,约会、择偶并非完全出于浪漫而不需要理智来权衡。当主观的约会成本很高时,个人将减少约会。对于初恋的人们而言,克服害羞、脸红是必须付出很大的成本的。因此,腼腆的青少年迟迟不敢接触异性。同理,自以为不需要异性合作或事业心较强的人也较少参与择偶活动。相反,对于约会的主观成本较低的人,他就可能尝试与不同的人约会。约会需要双方共同参与,只有双方的主观判断较为接近,才能使情侣关系持续下去。当个人考虑的一生包括当前的约会及往后的家庭生活,个人对时间偏好的差异,便决定他是否会在约会时先付出较高成本,还是在未来的家庭生活中再承担较高的成本。
  然而,并不是所有时代里的男女都享有择偶、恋爱的自由。假设王丽丽就是卓文君,出生在有钱的家庭,她的偏好是默契(大于富裕),于是选了司马相如。未来的一生,卓文君可能生活在不富裕的环境中,但夫妻感情非常好。卓文君喜欢这样过一生,但卓王孙可不这样想。卓王孙希望卓文君未来的经济环境必须有一定的水准,于是排除了司马相如。在父权较高的古代社会中,像这类强调门当户对而拆散鸳鸯的故事不胜枚举。清同治十二年(1873),富商之女韦阿宝爱慕京剧名伶杨月楼,交往之中萌生爱意,由双方母亲主婚,但遭到韦的父亲、叔父反对,并告上法庭。上海县令按“良贱不能通婚”律,断杨月楼为“骗财诱婚”罪,发判充军,罚韦女发送善堂交官媒,另择婚配。
  我们无法断定在富裕环境中长大的千金小姐选择嫁给穷小子是否正确,也无法断言穷小子将来能否让爱他的千金小姐过上幸福快乐的日子。但这些故事却有几点值得我们讨论。首先,女儿的幸福不完全取决于男方的财富,即使威权甚高的父亲也明白夫妻间默契的重要性。因此,当卓王孙把选择范围限于一定富裕线以上时,他是凭其经验、偏好,把一些他认为卓文君得花较大的交易成本才能组成美好家庭的男子都先排除,然后把选择的自由交给她。看来,门当户对的观念不能只视为阶级对立的象征。如果从经济分析角度看,它是父亲为降低女儿成立未来美好家庭的交易成本的一种制度。
  实际上,古代男女结婚的年龄较小,对于世事了解不足,如果让他们自由选择婚配,难免做出错误的选择。在古代中国,人口是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和政治基础,也是国力强盛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人口增殖。例如,汉代统治者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主要有二:一是实行早婚。如惠帝六年曾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用加税五倍的办法迫使妇女尽早结婚生育;二是奖励生育。高祖七年诏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即产子者可以免二年徭役。东汉章帝元和二年的政策更加优惠,诏令称:“《令》云‘人有产子者复,勿算三岁。’今诸怀孕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复其夫,勿算一岁,着以为令。”不仅生孩子的妇人“勿算三岁”,其丈夫也可以不纳算赋一年。由于国家政策的倡导,历代盛行早婚习俗。彭卫教授曾对汉代婚龄做过翔实考证,认为汉代女子正常婚龄为13—17岁。
  13—17岁的孩子,尚未成人,自己做主决定“终身大事”,风险是非常高的。所以,由父母做主选婿,无疑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举措。不过,如果没有“礼教”限制男女交往,就可能出现梁祝悲剧。祝员外让祝英台认识她所心仪的梁山伯,然后再禁止祝英台嫁给梁山伯,悲剧结局不可避免。这样的悲剧,富裕人家不会让它无限制地重演,于是有男女授受不亲的礼教来禁止他们女儿的选择自由。反过来,穷人家的女孩子嫁给富家子弟,是否也要一并禁止?在男权社会下,财富既然为男子所有,富家子弟娶了贫女,富人的财产权仍属自己孩子所有,没有大费周章去限制孩子选择范围的必要。
  当青年未婚男女被禁止私自交往之后,媒妁之言就成为父母与子女在婚姻之前对认识家庭合作伴侣的唯一信息来源。由于子女在决定婚嫁之前无法认识对象,因而在结婚之前需要有一些额外的制度设计来减少不幸婚姻的发生。古代中国的婚礼有六礼:以纳采为先,由男方聘请媒婆征询女方意向;女方同意后,男方随即向女方取得生辰八字,这叫做问名;男方再将双方生辰八字进行问卜,这叫做纳吉;如果八字相合,男方送聘礼给女方作为文定,这叫做纳征;几天之后,男方再聘请媒婆与女方选择良辰吉日完婚,这叫做请期;最后才是男方于婚期亲赴女家的亲迎。在此六礼中,我们不但可以见到神祇的背书,也可以看到女方经由聘礼去了解男方富裕程度与诚意的过程,由此,大大降低了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交易成本。
  那么,就当代而言,婚恋中,父母的意见是否必要呢?同样必要,背后的道理与古代相仿。科技发达、文明进步的今天,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多数年龄依然相对较小,不过20多岁,涉世不够深入,对婚后的艰辛等等未必有效预期。如果让他们自由选择婚配,难免做出错误的选择。而父母都是“过来人”,知识和经验丰富,能够大致做出理性的判断和选择,大大减少子女婚姻的风险。
  所以,如果本人自己决定婚姻,又能够得到家长支持或者家庭支持,这样的婚姻幸福比例将较高。有数据为证——全国妇联于2010年5月15日发布的《中国和谐家庭建设状况问卷调查报告》显示,在婚姻决定方式当中,“本人决定”和“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的人,选择“幸福”和“比较幸福”的比例也比较高,而且在婚姻方式当中,“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的又高于完全的“本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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