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美国嘉盛刀尖上的疯狂 逃避监管开办外汇保证金
嘉盛被盯了 嘉盛的会友快点逃离资金啊 以下是原文
http://finance.sina.com.cn/money/forex/20080618/15164996367.shtml
嘉盛Forex逃避监管炒汇 准备“疯狂”到何时?--揭开跨国网络炒汇"无证无监管无保障"的神秘面纱
人民网北京6月17日专电(记者 朱瑶)近日,人民网记者收到网友投诉称:“千万别去嘉盛开户,有后台控制,刚亲身经历,16:27做挂单止损买入价格1.9702,结果16:30分28秒给你成交在1.9731,整整差了30点左右,然后去投诉,公司给了我这段时间的纪录,记录只有从16:30分02秒记起的,即使这样记录里也没有1.9731这个帮我成交的价格,然后把道理说成,在我前面的价格都是波动中成交不了的价格。”
根据网友提供的网址,记者发现这是一个外汇交易平台网页。网友只须在此平台上注册一个人账户,并按照网站操作提示往指定的香港账户或美国一个叫做“forex.com”的公司账户中汇入有最低限额资金,就可以直接进行外汇交易。
这个名为FOREX.com网站自称其是“一流的网上交易平台”,为美国一个月交易量超千亿美金,业务遍及全球的专业外汇交易商嘉盛集团(GAIN Capital Group)的上海分支。为证明其真实性,并挂出了其在美国国家期货协会(NFA)的注册号码。
记者随后在上海工商局网站查询,这个forex.com在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名称为“美国嘉盛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当记者询问其从事网上外汇交易这项金融业务是否有在外汇管理局注册相关开展外汇业务的资格时,此网站的工作人员表示“您做的是境外投资,在美国投资是不需要经过该部门审批的”,“我们提供的是信息咨询,您的投资和交易都在美国”。
记者就此类跨国网络外汇交易的合法性问题,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财政研究所副所长代鹏博士(11.92,0.94,8.56%,吧)。他认为,像嘉盛这样声称自己是境外某公司的分支咨询机构,要求通过境内外汇账户,在美国或香港等其它地方进行外汇交易,这是不符和我国现行的外汇交易管理法规的,这已经不仅仅只单纯是一个是“无证经营”的问题,其业务已经具备非法集资的一些特征(按照我国法律,如采取“地下钱庄集资”等非法手段对金融秩序和外汇交易造成干扰,则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从世界各国的法律来看,吸取居民存款在其他国家进行外汇交易,必须通过本国指定的有经营资质的银行或机构开设的专项交易账户。FOREX.com声称自己“提供的是信息咨询,您的投资和交易都在美国”,这本质上涉嫌规避我国的金融监管。我国的外汇监管机构从未批准过以咨询资质为名从事外汇业务的交易机构。
他表示,居民个人境内从事的外汇交易,都应该到指定的外汇银行或有相关的金融外汇交易许可的机构进行。否则就可能在包括止损等方面产生巨大的风险。一旦投资者的资金汇入相关公司等指定账户,在汇率波动的情况下,任何交易者都不可能保障只赚不赔资金本身就处在一种“失控”的状态。还有可能发生的就是卷款逃资或通过“后台控制”等诈骗手段非法获取资金的状况,居民资金安全无从保证。他强调,这样的案件在西方国家已屡见不鲜,其集资手段已成为地下钱庄私募的惯用伎俩。
关于投资者的资金在过是否就有美国期货协会进行保障的问题,代鹏博士指出,投资公司在美国有经营执照,并不代表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就获得了(在中国)经营这项业务的天然授权,(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于投资目的外汇进出在我国是被严格监管的。嘉盛的母公司在美国相关机构注册,这本身并不说明任何问题,一个公司(机构)完全可以出示另一个公司的真实注册信息,但并不代表这个公司(机构)拥有此注册公司的相关业务授权。
2楼
就是这样一家在国内外都游离在灰色地带的“无证无监管无保障”的机构,其上线时间和影响范围还颇为广泛,其交易平台宣传广告同时出现在好几个重要的商业网站上。
据广州日报报道,今年5月广州顺德法院曾对一起起因信用卡纠纷引发的网络炒汇索赔案件做出宣判, 以"网络炒汇"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均不受法律保护为由,判决驳回原告丁某要求被告某银行赔偿损失共计125950元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原告丁某在美国嘉盛集团开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由于银行在丁某还款后一直未清欠,造成丁某因该信用卡欠款记录无法刷卡支出,导致外汇交易不成。丁某与银联方面多次联系协商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取消其信用卡上美金的欠款状态,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88450元、间接损失37500元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顺德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认为,丁某通过美国嘉盛集团开户进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行为,是典型的"网络炒汇"行为。而 "网络炒汇"看似外汇买卖,但其交易中无实际的外汇交割,属于远期期权交易。 按照国家外汇局、公安部、银监会等国家部门先后发布的公告称,未经许可,任何境外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网络炒汇",其交易行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由此丁某利用信用卡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均不受法律保护。据此,顺德区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丁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经渗透到金融等各个社会领域。各银行提供的“网上理财”、“网上外汇买卖”等金融服务,在活跃了外汇市场的同时,也便利了投资者。正常的,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的投资行为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手段。但这样暗藏陷阱的“网络炒汇”行为,其非法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在法律保障缺失的前提下,居民“飘洋过海”的投资就投入容易取出难,只有任人宰割的份了。
专家提醒广大投资者,建议尽量不要通过网络电子的方式进行重大外汇金融交易,在有门店的金融交易场所投资更具安全性。在通过相关机构进行外汇投资活动时,首先要搞清此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资质,其次是投资损失如何保障,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法律管辖问题,才能避免无谓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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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6-18 08:26只看该作者
3楼
16:27做挂单止损买入价格1.9702,结果16:30分28秒给你成交在1.9731,整整差了30点左右,然后去投诉
这有什么好投诉的,止损买入,就是什么也不管了,就是要立刻买入。
理论上无穷大的价格都是合理的。
别人给你人工寻个对手盘。价格肯定高。
你既想时间优先又要价格优先,怎么可能。
经历的多了才会有共鸣,损的多了才会长记心
发表于:2008-06-18 08:31只看该作者
5楼
即使在国内的代理没了,网络交易还是以美国总部为主,只要将来资金能汇出来,又担心什么?
看穿了谎言,剩下的只有寂寞.
发表于:2008-06-18 08:33只看该作者
6楼
我靠~~
下那么大手去赌数据,亏了怪别人~人蠢怪到钝,y的就一闹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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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6-18 08:34只看该作者
7楼
如果按照文章所说,在国外开户的都是违法的?
发表于:2008-06-18 08:34只看该作者
8楼
脑残在行动!:) :) :)
八成熟,十成收;十成熟,二成丢。
发表于:2008-06-18 08:36只看该作者
10楼
不懂得休息的交易者,其资金和交易水平最终将无法增长
发表于:2008-06-18 08:40只看该作者
12楼
看穿了谎言,剩下的只有寂寞.
发表于:2008-06-18 08:41只看该作者
13楼
还好没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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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6-18 08:49只看该作者
14楼
内容不重要,重要的是我看到了这篇文章的出处——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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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6-18 08:52只看该作者
15楼
:N 没在嘉盛开过~
发表于:2008-06-18 08:54只看该作者
16楼
这是不是要打掉国外的,发展自己的.可是现在说国内银行的保证金也没有经过批准,是不是也是违法的?但是我现在还在正常交易啊.糊涂了..........
发表于:2008-06-18 08:59只看该作者
17楼
不要看少这个新闻,他可能发出了一个信号:管理层已经盯上了国外的保证金交易商在国内的"非法活动",嘉盛只是一个开始~~
:D [ 本帖最后由 dabinbin 于 2008-6-18 17:00 编辑 ]
:D [ 本帖最后由 dabinbin 于 2008-6-18 17: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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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06-18 09:07只看该作者
19楼
职业汇民要失业了,请求阴间会安排个脑残可以做的工作
20楼
就是这样一家在国内外都游离在灰色地带的“无证无监管无保障”的机构,其上线时间和影响范围还颇为广泛,其交易平台宣传广告同时出现在好几个重要的商业网站上。
据广州日报报道,今年5月广州顺德法院曾对一起起因信用卡纠纷引发的网络炒汇索赔案件做出宣判, 以"网络炒汇"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均不受法律保护为由,判决驳回原告丁某要求被告某银行赔偿损失共计125950元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原告丁某在美国嘉盛集团开户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由于银行在丁某还款后一直未清欠,造成丁某因该信用卡欠款记录无法刷卡支出,导致外汇交易不成。丁某与银联方面多次联系协商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取消其信用卡上美金的欠款状态,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失88450元、间接损失37500元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顺德区人民法院相关人员认为,丁某通过美国嘉盛集团开户进行的外汇保证金交易行为,是典型的"网络炒汇"行为。而 "网络炒汇"看似外汇买卖,但其交易中无实际的外汇交割,属于远期期权交易。 按照国家外汇局、公安部、银监会等国家部门先后发布的公告称,未经许可,任何境外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网络炒汇",其交易行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由此丁某利用信用卡进行外汇保证金交易,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均不受法律保护。据此,顺德区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丁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已经渗透到金融等各个社会领域。各银行提供的“网上理财”、“网上外汇买卖”等金融服务,在活跃了外汇市场的同时,也便利了投资者。正常的,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的投资行为是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有效手段。但这样暗藏陷阱的“网络炒汇”行为,其非法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在法律保障缺失的前提下,居民“飘洋过海”的投资就投入容易取出难,只有任人宰割的份了。
专家提醒广大投资者,建议尽量不要通过网络电子的方式进行重大外汇金融交易,在有门店的金融交易场所投资更具安全性。在通过相关机构进行外汇投资活动时,首先要搞清此机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资质,其次是投资损失如何保障,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法律管辖问题,才能避免无谓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