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研究国外平台起诉追讨的法律依据,技术贴,请别灌水
本帖最后由 飞龙在天哦 于 2015-1-19 15:10 编辑
国外券商在国内没有注册,国家不允许个人不经批准在国外开设投资账户、保证金账户,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受理因为合同无效。 可能担心债权2年追溯期,2年内国家开放金融市场,fxcm等正式国内注册,有可能追溯
参考
关于核准盈透证券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代表处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4号盈透证券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在上海设立代表处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管理条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证监机构字〔1999〕2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核准你公司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名称为:盈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Interactive Brokers LLC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二、核准张嘉慈(护照号:HA0055900)担任你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三、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上海代表处可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代表处及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定可能给代表处或所代表的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补充内容 (2015-1-19 19:05):
民事债权纠纷,不会涉及坐牢 限制人身自由问题,最多会拍卖、冻结名下财产。
发表于:2015-01-19 07:17只看该作者
2楼
对不起,差点看错了
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上海代表处可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
性活动 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上海代表处可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法经营
性活动
性活动 根据有关规定,你公司上海代表处可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法经营
性活动
发表于:2015-01-19 08:28只看该作者
3楼
“非经营性活动”的办事处,意思就是说,不能通过这个‘办事处’“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定可能给代表处或所代表的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这不就和外地人上北京办个‘暂住证’一样样儿嘛,进来了,行,乖乖的,别不听话随意做生意。别以为有了这个办事处就觉得自己能给人开户,经营证券外汇产品了,如果不听话,那样做了的话,该抓你,该判你,照样整你
发表于:2015-01-19 09:46只看该作者
4楼
17年开放肯定没戏。先等人民币自由兑换了再说吧
发表于:2015-01-19 10:27只看该作者
5楼
这个东西,只要外管局的规定不撤销,fxcm注册了也没用呀,fxcm和大家战友们签的合同还是无效的呀。
而现在,咱们的CNY还不能自由兑换,公民还是有限额的。两年内放开,这可能性为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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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1-30 04:53只看该作者
7楼
桶里有什么 发表于 2015-1-19 18:56
不还难道还抓我去坐牢,只要一开抓,出一个例子,福汇会自己搞死自己,谁还敢去福汇开户。这样做交易,一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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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2-05 01:29只看该作者
8楼
是的,我福汇fxcm的账户负数被福汇发来追诉信,但奇怪的是有些朋友40w没追诉,有些朋友4k也被追,亏得比我多或比我少的都被追诉,原来福汇官方所承诺的90%不追诉,只追诉机构和超级大户是假的,福汇又一次欺骗消费者了,昨天我跑了两家好友所开的律师事务所,说明情况,律师出于好友的道义,都说这个不用怕,一个他们在国内属于非法经营,国内法律不会认可,仅就一条也够了,何况他们自己又食言,还有他们没有与国内投资者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书(网上点确认键在国内是不会认的),如果他们来国内起诉,我们必赢,如果他们到国外起诉,那对国内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何况与我国相关外汇管理法冲突。
发表于:2015-02-05 03:09只看该作者
9楼
纯粹国内身份的朋友,确实不用担心,在国内根本告不了你,在国外可以告,但是告赢了也无法到国内执行,白花律师费、诉讼费,但保留了一丝未来中国更加开放法律合作可能可以申请执行判决的希望(可能性微乎其微),看他们自己怎么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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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国内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是美国判决是否会被国内法院认可执行?这个真有点拿不准!如果国内资产比较多,要提前考虑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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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2-05 03:29只看该作者
11楼
weiweiforyou 发表于 2015-2-5 09:29
是的,我福汇fxcm的账户负数被福汇发来追诉信,但奇怪的是有些朋友40w没追诉,有些朋友4k也被追,亏得比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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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2-05 03:32只看该作者
12楼
找到了这一份最牛的法律法规,直接判定非法,所以,如果他们来告,我们就按这一份法律反诉他们,以“违反性”认定这种投资合同一开始无效,如果合同一开始无效的话他们就得还我们当时投的钱了,这一扫最猛,看他们胆不胆来追讨,另外福汇有刑事上告它欺诈,从一开始说的“客人亏损为入金为限”到后来的“要追讨负数”
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大家可以按标题去网上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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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2-05 03:55只看该作者
15楼
还有这另一份法律,负数还敢来追,怎么追呢?法律明确规定:一旦发现,是要没收这些境外交易平台的非法所得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四部委《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及四部委《关于贯彻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有通知〉的会议纪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96号)下发后,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一些地方坚持不懈地开展查处工作,取得了不少经验和成果。但是,近来在一些地方,一度基本销声匿迹的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又有死灰复燃的迹象。一些机构打着咨询服务公司、投资顾问公司等旗号非法从事这类活动,有的还进行诈骗客户的刑事犯罪活动,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给社会稳定留下了隐患,影响十分恶劣。为了严厉打击非法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根据四部委文件精神,组织力量,联合外管、工商和公安部门,对非法从事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的活动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
二、对于非法从事境外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的各类非法公司,一经查实、立即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从事这类非法活动的期货经纪公司,一经发现,由各地证管办(证监会)上报我会后,一律取消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
三、各地证管办(证监会)应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的政策精神,提高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
各地证管办(证监会)要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将查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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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2-05 04:03只看该作者
16楼
飞龙在天哦 发表于 2015-2-5 11:17
国内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是美国判决是否会被国内法院认可执行?这个真有点拿不准!如果国内资产比较多,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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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2-05 04:13只看该作者
17楼
飞龙在天哦 发表于 2015-2-5 11:17
国内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是美国判决是否会被国内法院认可执行?这个真有点拿不准!如果国内资产比较多,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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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02-05 06:25只看该作者
18楼
永远不会出现国外判决国内执行的情况,开了这口子,要是国外那家逗比法院判国内哪个大长老犯罪了到时候执行不执行,不成殖民地了么
摇摆不定亏钱最快,死扛到底亏钱最多!
19楼
本帖最后由 飞龙在天哦 于 2015-2-5 15:06 编辑
2011年某涉外纠纷中国判决首次得到美国法院认可。按平等互惠原则,有点拿不准
极端比喻,欠美国赌场的债务,国内法院应该不认可吧?!
迅疾如风 发表于 2015-2-5 12:03
我的律师朋友告诉我这个是完全不可能的,中国没有直接执行外国判决的先例,在可预见的将来也不会开这个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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