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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胡萝卜,请进来。-《轮中之轮》
楼主发表于:2005-05-01 13:54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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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公示方式的选择 (一)物权公示方式选择的原则 物权公示方式选择的基础在于物的本身自然属性,即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着眼于物的本身性质对于物权公示方式选择的意义,实际上是考量物的特性对交易的影响,即物能否移动,是否便于带进市场通过实际交付自由流转,这无疑是正确的。动产一般可以在市场通过转移对物的占有来完成交易,人们可以根据占有事实判断其物权的归属;不动产无法带进市场进行实际交付,在古代形成了以交付某种象征性标志如土块来代替实物交付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制作公证书或者办理登记等形式。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光考量这一点,未免有点狭隘。在我看来,选择物权公示方式,除物本身的自然属性之外,至少还应当考量以下三个因素: 其一,物权客体本身的特性,即物权客体是物还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如果是物则依物的自然属性选择公示方式;如果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则就要看该权利是否有权利证书,由于权利证书即是权利的凭证,权利证书性质上为动产,因此有权利证书者,自然应当适用动产的公示方式;如果没有权利证书,那就要给这种物权以标示,在现代社会中,这种标示就是登记。没有权利证书的权利物权,法国所谓的无形动产(如专利、商标、股份等),也不能采取占有或交付的方式而只能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其二,物的价值大小以及国家对价值大的财产通过登记进行管理的需要。登记不仅具有公示物权的作用,而且也是国家对重要财产实行管理的一种手段。不动产和重要的动产如航空器、机动车、船般等历来属于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数量少价值大,不仅为当事人重视而且也为国家所重视;不动产位置固定,可以供人们长期利用,流通速度较慢,也便于通过登记进行管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动产交易同样凸现出相当的重要性,动产交易担保非常频繁,许多国家的立法还规定了不移转占有但应进行登记的动产抵押制度。[19] 其三,其他方面的经济要求。这主要考量物权的交易性大小,如果某种物权交易频繁,则应当赋予最有利于交易安全的公示方式;如果某种物权的交易性很小,则公示力较弱的公示方式亦可适用。 (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不动产主要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此乃世界各国和学界的共识,无须赘言。值得研讨的问题有三: 1.中国特有的典权的公示方式问题 典权为典型的不动产物权。[20]据史料记载,典权在唐末五代时已相当流行,至两宋时已十分发达。典权的设立也要经过严格的程序。[21]但其时,登记并非典权的成立要件,同样无所谓对抗要件之说。民国民律草案没有典权公示的规定,[22]至民国民法(现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权的设定须进行登记始生效力。[23]可见,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典权的定义出发而认为典权虽为不动产物权但却是以占有为公示方式。不过,典权仍须移转占有,该占有不属于典权的公示方式,而是典权的内容。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典权如不移转占有,就形同抵押权。[24]因此,我国未来的《物权法》规定典权时,应当采用登记公示方式。 2.不动产质权的公示方式问题 不动产质权,即以不动产为标的物所设立的质权,质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用以设质的不动产。不动产质权制度的典型为法国法和日本法。依据法国民法,不动产质权不以登记为成立与生效要件,登记仅有对抗效力。在日本民法中,不动产质权以移转占有作为权利生效的要件,而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25]可见,对于不动产质权,仍然实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规则,但采信公示对抗主义的国家,移转占有(交付)不是公示方式而属于不动产质权的成立要件,采信公示要件主义的国家,占有既不是不动产质权的成立要件也不是公示方式而成为不动产质权的内容之一。 3.林木和未分离果实的物权公示问题 如果林木和未分离果实未成为独立的物,那么,它们就应当同其所附属的土地以登记为其物权的公示方式。然而,在农业社会里,关于诸如作为整体的林木、各个树木以及桔子、桑叶等未分离果实,它们与其地盘或原物尚未分离,而作为独立的交易标的的情形甚多,认可这些物之一部之上的独立物权具有强烈的社会必要性。在日本,为了交易的需要,对于林木与未分离果实的公示采信习惯上的明认方法。此点,也应引起我国的重视。 (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如前所言,动产物权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式。这应当是动产物权公示方式的主流情形。我们知道,以占有(交付)为动产公示方法,并非源于立法者和法学家的任意,而是有其社会经济生活的必然原因。如果法律要求动产公示也必须像不动产一样采取登记方式,登记机关必将不堪重负,因此,动产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决定了一般动产的公示方式只能是占有(交付)。然而,我们也有必要分析一下不动产物权证券化、动物标记和动产登记这三种特殊情况。 不动产证券化是指将由不动产能够得到的收益作为担保来发行有价证券。在日本,抵押证券是抵押权与担保债权合二为一的证券化形式,性质上属于一种金融商品,可以根据有价证券的原理进行流通。根据发行抵押证券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抵押权人向登记所申请抵押证券的交付,虽然登记簿的记载转记为证券,但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仍为有效,也就是说,抵押权的变动由登记簿和证券同时记载。抵押证券可以背书转让,在流通中,即使没有权利人的介人,其公信力也被承认。在受理抵押证券发行的申请时,如果有人提出异议,那么登记官员必须在一定期间内就异议内容催告抵押人、第三取得人、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顺序转让人以及放弃抵押权顺序的人。若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6]在德国民法理论中早有权利证券化的说法,此处所谓的证券即指有价证券。有价证券的名称在德国旧商法中已经开始使用,其定义是“表彰财产权的证券”,权利的行使或处分必须是证券的占有和转移。德国的不动产担保物权,依是否发行有价证券,又可分为证券担保物权和登记担保物权。抵押证券,是指能够证明特定人拥有抵押权的物权有价证券,是将抵押权具体化为证券形式。对抵押权的处分以抵押证券的占有为要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物权契约(登记)禁止抵押证券的交付,在这种情况下,证券抵押变为登记抵押。证券抵押权的转让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并交付抵押证券。[27]但由于这种证券抵押权的转让未经登记,证券抵押权的取得与抵押证券的转移占有均须经过公证,并制作成公证书才具有公信力。只有根据公证书,证券抵押权的受让人才有权将同一抵押权再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瑞士的不动产担保形式有抵押证书、债务证券和定期金证券三种。其抵押证书相当于德国的保全抵押,不适用于流通。债务证券是证券化的担保物权,是一种证券化的抵押权。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务,担保物所有人与债务人可以是不同的人。债务证券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制作,记载着抵押权及其担保的债权。不动产登记机关将这种担保物权(债务证券)登记后,就把记载着抵押权及其担保的债权的有价证券交付给债权人。这种证券既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债务证券也能证明债权存在及其效力。证券转移占有,它记载的债权也随之转移。善意信赖债务证券者,债务证券所记载的债权对他来说是有效的。若抗辩理由不能从证券中认知,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瑞士的定期金证券也是一种不动产抵押权证券化的形式。可见,大陆法系的不动产证券多为非设权证券,即均先发生权利,然后作成证券以表彰之。如记名的不动产股票和债券所表彰的权利并非因证券的作成而产生,权利的行使也不必以证券的占有为必要,只是在证券转移时,应将取得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证券之上。至少应将证券的转移占有作为处分证券化权利的要件。[28]因此,不动产证券化后,其所作成的证券虽为动产,但不是单纯地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式,登记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德国民法典》第90条a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客观而论,动物尤其是高等动物,在人类社会中也有受到必要的善待的必要,所以,动物应不同于一般所说的物。正因为如此,有的学者从《德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出发进而认为动物应该获得道德上的主体地位、可以成为有限的法律主体。[29]在我看来赋予动物以法律主体地位是不可想象的,动物仍然属于物的范畴,是物权的客体,[30]但人们不能任意处置它,要给予特殊的保护。也许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德国民法典》第90条a后半句规定:“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于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有效规则。”既然如此,动物也得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式。不过,对于数量较少同时具有民法意义的动物,也不妨可以考虑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对于数量较多且易于混淆的动物,我国民间习惯上的标记方式不失为物权享有的有效方式。 应当注意的是,在现代社会中,以动产为抵押权的客体在世界各地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传统民法认为,动产只能成立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即动产质权,抵押权乃不动产的“专利”。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动产的作用日益重要,一些动产如船舶、机动车、航空器的价值往往比一般的不动产还要大很多,为实现物尽其用和融通资金的目的,发达国家陆续建立了动产抵押制度。如从1933年开始,日本以特别法的形式,先后制定了《农业动产信用法》(1933年)、《机动车抵押法》(1951年)、《飞机抵押法》(1953年)和《建筑机械抵押法》(1954年)等四部动产抵押法,从而正式确立了动产抵押权在日本担保物权制度中的地位。[31]抵押权的品性即在于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所以,实质上为动产的所谓“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学说上已无疑义,立法上亦为世界各地所遵从。此点应为我国《特权法》所认同。 (四)权利物权的公示方式 所谓权利物权,即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从性质上看,权利物权只能是他物权,所有权的客体仅为有体物。[32]可以移转的财产权利成为他物权的客体,早在罗马法时代就已存在。奥古斯都时,大法官法规定,用益权既适用于消费物,也可适用于无体物,债权可以成为用益权的标的,这样的用益权称为准用益权,准用益权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33]虽然《法国民法典》对于无形财产用益权并无规定,但理论和实践均认定,用益权也可设定于无形财产,其中包括营业资产、有价证券、债权及文学、艺术和工业产权等等。法国学者认为,就无形财产设定的用益权比较特殊,因其意味着物权被设定于债权,即一项权利被设定于另一项权利。无形财产用益权主要是对于收益的权利,其行使不得对即无形财产本身产生妨害。[34]同时法国民法典、第2075条规宁.无形财产如动产债权可以设定动产质权:《法国民法典》第2118条规定,用益权能够成为抵押权的标的。德国民法上的权利物权主要为权利用益权[35]、权利质权。[36]《瑞士民法典》第745条确认了权利用益权,第899-906条规定了权利质权。而权利质权则是意大利、日本、埃塞俄比亚、我国台湾地区及我国民法上普遍确认的制度。[37]总体上看,权利物权可以作为客体的权利是否具有权利证书而分为有证书的权利物权和无证书的权利物权。由于权利证书即如同占有,因此,这类物权即以占有为公示方式。[38]对于无证书的权利物权来说,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则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我国现行法对于权利质权的公示采取多元公示方式的立场。票据质权采取交付和背书共同公示的方式,[39]以记名债券出质的亦采取与票据质权同样的公示方式;[40]以存单、仓单、提单出质的,仅以交付为公示方式;[41]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采取登记的方式;[42]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采取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记载的方式;[43]以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的财产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则以登记为公示方式。[44]这种关于权利质权公示方式的多元主义立法,显然是考虑到了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两方面的因素,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应当指出的是,仓单质权在日本属于动产质权,而在我国则为权利质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7条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货物的权利。因此,以仓单设质时,出质人也应当在仓单上为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此来证明该仓单是用于设定质权,而不是用于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这实际上也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共通做法。《德国民法典》第1292条规定:“对票据或其他得以背书转让的证券设定质权的,只需债权人和质权人之间的协议并移交有背书的证券即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08条规定:“质权人以无记名证券为标的物者,因交付其证券于质权人而生设定质权之效力;以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物者,并应依背书方式为之。”日本、意大利等国民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至于提单的质押,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没有区分提单的类型而一概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9条的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背书可以转让,无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据此,能够作为质权标的物的只能是指示提单和无记名提单。那么,指示提单是否也应当在交付之外还要背书呢?从质权的本质出发,我认为,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为,质权(实质上是整个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于标的物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就指示提单而言,变价处分非背书不可,故为简便计,亦应在指示提单设立质权时进行背书。[45]此外,对于股东名册的记载方式,其公示性本身是很值得怀疑的。一方面,记载主体是谁、记载程序如何、记载要件怎样等等都没有法律的规定,极易造成对权利人的损害和引发纠纷;另一方面,这种记载欠缺像登记一样的公共权力的保障,公示力很弱。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同时实现法制的统一,我认为采用登记的方式更为科学和可行。 可见,权利物权的公示方式与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都不一样,其公示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总体上讲,对于权利物权的公示方式选择,可以遵循以下几项原则性规则: 第一,对于标的物为不能证券化的财产权的权利物权,由于没有权利证书或者权利证书不能起到使质权人对出质的财产权利变价处分而优先受偿的作用,所以只能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第二,对于标的物为已经证券化的财产权的权利物权,如果标的物为法律规定必须背书转让的证券,则以交付和背书共同成为公示方式。第三,对于标的物为已经证券化的财产权的权利物权,如果标的物为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背书转让的证券,则仅以交付为公示方式即可。第四,尚未形成法律权利的财产法益,如在建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期待权等,可以借助预登记的方式公示。 (五)新的担保形式中的物权公示方式 债权的新的担保形式中,对于公示方式的选择最具研讨价值的是让与担保的公示问题。 自让与担保制度诞生以来,没有合适的公示方式一直是困扰法学界的难题。[46]因为公示方式是否完备,不仅关系到让与担保可否对抗第三人,而且关系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还关系到让与担保的物权性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确认让与担保制度无疑是十分必要的。[47]那么,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公示方式。如前所述,公示方式选择的首要要素是标的物的性质。关于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范围,世界各地立法和学说都有不同的意见。在一些国家,让与担保的标的物原则上可以为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如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证券权利以及尚未形成权利的财产利益(如在建房屋)等等。[48]但德国的让与担保标的物仅指动产。我国一些学者主张,凡是可转移的动产、不动产、权利均可成为让与担保的标的物。[49]而另一些学者主张,由于不动产担保有抵押制度可资援用,有完善的登记公示方式,故不动产让与担保并无单独存在并在立法上规定的必要。[50]我认为后一种观点非常值得赞同。我们在考虑各种制度的构建时,必须要注意到各种制度之间的协调和统一。在我国现行立法确认了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制度后,让与担保应当仅指非移转占有型动产让与担保。[51]在移转占有形态之下,让与担保设定人应将让与担保标的物移转于债权人占有,但这种让与担保和动产质押没有区别,显然没有单独存在之必要。从让与担保制度的本旨分析,动产让与担保就是为了弥补动产质押须移转占有从而不利于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标的物,致使标的物的效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的弊端而产生的,如果让与担保也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则其不仅不能克服动产质押的弊端,反而徒增流质契约损害设定人利益之嫌。 从世界各地关于让与担保的法律实践看,非移转占有型动产让与担保最合适的公示方式还是登记与标示相结合的方式。[52]日本判例和学说一致认为,债权人在设定让与担保契约之后,可以依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并以之对抗第三人。但占有改定方式是存在重大缺陷的,“以占有改定作为非移转占有型让与担保的公示方式,是动产让与担保的最大弱点,占有改定几乎等于完全没有公示的机能。”[53] “让与担保通过占有改定之方式具备权利对抗要件,在事实上已经接近纯粹的意思盛义。”[54]可见,占有改定的方法,并非解决动产让与担保公示的理想方法。登记虽然是一种最完整的公示方法,通过登记确可以将让与担保设定和移转的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从而有可能努力减少让与担保制度因为公示性缺乏而存在的缺陷。但单纯以登记作为动产让与担保的公示方式,也存在着两个很少的缺陷:一是它会暴露当事人的经济状态,不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正如德国学者Karin所言“登记制度使小心翼翼的‘潜在贷款人’有可能得到有关债务人财产上负担的可能情报,从登记簿上,公款人可以得到所有担保债权人的姓名地址;必要时,借助债务人,也可以得到有关债务人的进一步情报。”[55]二是动产让与担保适用的对象大多是一种集合物,而集合物总是处于一种动态的生产和交易过程,集合物的价值本身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使集合物能够通过登记予以表彰,但登记并不能够帮助确定担保物所具有的价值。[56]唯有将登记与标示结合,才能达成动产让与担保的公示目的。特定的集召物应当制作抵押财产目录表并予以登记;不特定的集合物,如库存商品等其标的物处于流动状态的,可以确定特定的空间并为特定的标示,如在储藏集合动产的仓库等场所设置广告牌或粘贴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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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公示方式或称物权公示方法,即将物权变动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的外在方式。[1]由于物权,“其得丧变更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之象征,始可透明其法律关系,避免第三人现实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2],因而,无论是从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还是从我国当前的物权立法来说,都值得进行深人研讨。 一、物权公示方式的类型梳理 对于物权公示方式,我妻荣先生认为有登记、登录、占有、标识等几种。[3]我国台湾学者和大陆学者则以主要的物权形态为立论的逻辑起点,普遍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其中动产物权以占有作为权利享有的公示方法,而以占有之移转即交付作为其变动的公示方法。[4]在德国民法中,动产物权设立、移转和设置负担的公示方式是占有的交付,而不动产物权设立、移转和设置负担的公示方式则是不动产登记。[5]在法国,占有为有形动产权利的公示方法,而在特定登记簿上的登记,则为不动产权利及某些无形产权(如商标权)的公示方法,除此之外,甚至于债务人的签字或债权人的通知,也可被认为是债权或债权转让的公示方法。[6] 从物权公示制度的发展史看,物权公示方式不外乎占有或者交付、登记、标示三种类型。实际上,占有或者交付是物权公示方式的最直观最古老的形态,标示是变态的占有,登记则属于发展了的标示。 (一)占有(交付) 占有(交付)为物权公示最基础的方式,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都主要以动产物权为适用对象,[7]在古代,占有也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至近现代始为动产物权的特有公示方式,惟一例外的可能是中国所特有的典权。正如《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所规定,“关于动产,占有等于权利根据”。具体而言,在静态方面,占有的推定力对外显示占有人即是物的所有人;在动态方面,动产物权转移以占有的移转即交付为标志。交付即占有的移转,物从一个人手中转移到另一个人手中,前者丧失了占有,后者则取年了占有。交付使人们明了物权变动的始点,占有向人们展示物权变动的终点。[8],所以,物权的静态公式方式为占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应当为交付。从本质上说,交付的公示方式实际上就是占有的公示二式。 占有之所以能够作为物权的公示方式,其根本原因在于:其一,占有的事实即表征着占有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利。对于有形物,在某个时间点上总是处于某主体实际控制状态之中,[9]这种对物的实际控制状态或事实足以使外人判断某主体与某物之间存在某种支配关系;其二,占有的权利推定力。即对二非占有人而言,在无相反证据证明占有人没有权利占有之前,即推定他人为有权占有,对一切非占有,而言,应推定占有人有权对占有物行使权利,至于占有人有什么权利则在所非问。[10] 应当注意权利证明文件的转移占有问题。在这种公示方式中,首先强调由权威的公共机构就特支的权利做成彰显证书,通过对权利证书的占有而进行公示。在我国,法律承认以权利证书制作和交付对财产权人的权利进行证明。实际上,权利证书的制作是在登记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功能是证明权利的存在。 (二)登记 作为物权公示方式的登记,可以径称为物权登记,经权利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消灭等物权事项依据法定的程序记载于登记簿的事实。其至少有四个要素:第一,登记灌关。此即对有关事项为一定目的而进行记载的人或机构;第二,登记对象。即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主压为不动产,动产和财产权利也可能成为登记对象;第三,以书面记载的方式实现。尽管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登记并不一定需要制备严格意义上的表册,但大凡登记都需要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口头的方式一般不能成立登记。诚然,书面记载可能包括多种形式,可以表现为一般的记载,也可以表现为正式的登记表格填造,还可能是计算机数据库的建立等等;第四,具有特足的日的。尽管这些目的并不一定都是“以备查考”,但没有目的的登记几乎可以说是不存在的。[11] 就权利推定力而言,占有对不动产也有适用的余地,但法律上不存在不动产占有人即推定为所有权人的规则。由于不动产具有不可转移性、耐久性等特性,一般情形下,不动产的证明是相对容易的事情。常用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口头证明,例如,古代社会不动产转让要求一定的证人在场并举行一定的仪式,就是确保出卖人享有所有权,买受人可以取得所有权的重要证据;另一种是书证,要求出让人提供一定取得财产的原始凭据或契据,以证明其拥有所有权。[12]在中世纪日耳曼人统治区域,教会、寺院和大土地所有权人形成了记载保存不动产所有权情况的习惯,以此作为权利证明。[13]18世纪罗马法开始在德国得到传播和继受,罗马法中的交付成为所有权转让的重要手段于是产生两种产权转让方式:交付和登记转让方式。同时在这一时期,新兴工商业者融资需要不动产抵押,于是原来的交易登记逐渐演变为权利的登记,先是不动产上的负担即抵押的登记,后是所有权的登记。不动产物权人经登记获得了公共权力机关统一颁发的权利证书。因此,登记簿和登记证书具有公示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作用,登记簿取代占有成为不动产或其他需要登记的财产权利的公示手段。 (三)标示 标示即指对物作出特殊的标志。标示为特殊的占有,也是特殊的登记。川岛武宜认为,明认方式大抵具有日耳曼Gewere(占有)的性格。[14]标示的典型为明认方式,圈围土地、树立标牌等也属于标示方式。从广义上讲,背书和登记之外的记载亦可以归人到标示的范畴之中。也可以说,这是标示方式在现代法中的“变种”。 标示是一种较原始的财产权公示方法。在古希腊的抵押权制度中,抵押权的公示方法便是在设置抵押权的土地上对抵押权的存在做出标记。 在日本,自古以来便有对生长的林木削皮刻字以对该物上的抵押权进行标示的所谓“明认”公示习惯。在今天,这种传统的普遍运用的公示方法得到了判例法的承认。 在我国,自古以来,民间也广泛地流行着这种通过在享有权利的财产上做一定标记的方式对权利进行公开彰显的习惯。我国民间从来就有林木打码、禽兽做记的做法。在法国,债权人可扣押已成熟但尚未收割的农作物,其方式是,将绕有麦杆的木棍插在田间两端,表明农作物已由法院扣押,故此种扣押称为“布郎冬式扣押”。[15] 如前所言,现代法上还出现了类似于标示的一些具有公示作用的方式,如有价证券的背书、股份质押的记载。在票据质押中,背书尽管具有公示的功能但不能独立承担起票据质权设立的公示功能,此点不再赘言。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8条第3款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应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否则,股份质权不能成立。显然,这种记载属于当事人自己的记载,完全不同于登记的记载,只能认其为特殊的标示方式。 二、物权公示方式公示力的比较 占有(交付)、登记、标示三种公示方式的公示力是有强弱差异的。 由于登记方式加人了公共权力的因素,其公示力应当最强。而标示并非登记或者交付那样的法定公示方式而则仅为习惯上的公示方式,然而,其公示力并非最弱,依生活常理,标示的公示力要强于占有的公示力。这是因为,标示是在占有的基础上所作出的行为,一定的标示标记特别是明认方式的标记,往往带有约定俗成的意味。同时,一人所作出的标示在一定范围内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标示的公示力较强。虽然按照《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对于动产,自主占有具有与权利证书同等的效力”,但由于权利证书与登记并不是等同的,故而,这并不是说自主占有与登记具有同等的效力。日本学界通说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排斥占有推定力的作用,未登记的不动产则可以适用占有的推定。另有学者指出,登记推定力要优先于占有的推定力,对于不动产,应首先赋予登记的推定力,只有在登记的推定力被推翻之后,才能适用占有的推定力。[16]日本也有判例认为,即使对于那些未经登记的不动产,一般情况下,也承认其具有占有的推定力。还有观点则主张占有的推定力和登记的推定力具有同等价值。《德国民法典》第1以拓、1伪5、1227条均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以动产为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物权编修正草案第943条规定:“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除已登记之不动产物权外,推定其适法享有此权利。”明确排除不动产上的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所以,当一物之上如发生公示冲突时,登记的公示力最强,标示次之,占有最弱。 登记为什么公示力最强呢?其原因恐怕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公共权力的介人使得登记具有更大的权威性。登记机关对物权状态进行记载并制作表明权属和客体状况的证书,比占有更容易表征标的物上物权。世人基于对公共权力机构权力来源可靠性的认同以及对于公共权力本身的信赖,从而很自觉地认同“登记的权利即享有的权利”。对登记记载内容的信赖即能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不管登记机关属于哪种性质,这些机关其实都以国家的信誉和国家行为的严肃性作为保障,使得登记具有取得社会一体信服的法律效力。二是有较严格的程序规则,可信度高。登记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查、记载等几个环节,有着程序要求和程序规则,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与实际权利吻合性高,公开的信息准确,可信赖性就强。基于对登记内容的信赖而发生的交易,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就能获得充分的保护。受让人甚至可以不必考虑因为登记错误而对他所获得的预期交易利益的可能影响,他完全可以绝对地信赖登记簿的记载而放心大胆地进行交易。[17]三是登记记载内容的稳定性好,便于世人查阅。根据世界各国的登记实践,登记的内容一经记载就不得轻易更改,如果要更改则要办理变更登记,只要不动产存在,不动产的登记簿就会存在,不得由任何机关销毁。这对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提供了切实的保障。[18] 占有的公示力之所以较弱,主要原因即在于占有的事实状态为物权表征的外观形式,其本身有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之分,有权占有又可分为基于物权的占有和基于债权的占有。无权占有人的占有和基于债权的占有并不能实际反映标的物上的物权状态。 既然几种公示方式的公示力存在差异,那么,对于同一标的物的不同的物权公示方式在公示的内容上冲突时,就应当以公示力强的公示为准。
长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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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发表于:2005-08-14 07:24只看该作者
83楼
呵呵,有时间,我把日圆再写下来。
zhou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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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5-08-14 08:10只看该作者
84楼
谢谢!学习中。。。
弦外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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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11-03 11:27只看该作者
85楼
没想到这帖子还留着。经历了这一段时间我发现一些思路更清楚了。就用这个帖子不断整理吧。
弦外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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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6-11-03 13:04只看该作者
86楼
轮中之轮》-我用六弦琴伴着趋势线舞蹈 在一定长宽的平面上,寻找出一个相对的高点和低点。以靠左的相对于整个条形图中的相对高点或低点的最高价或最低价为圆心,以高低点之间的距离为半径,这个距离是图面距离。画圆。然后连接高低点。连线与轴的夹角会组成江恩线。 对于已经走过的市场图形可以这样画图,对于正在行走的市场也是这样画图。 这里,正在行走的市场在图形中只能存在一个相对的高点或低点,但在正在行走的市场图形之前一定是存在一对相对高低点的。那麼,假定靠右的是相对低点,则以那一日的最低点为圆心,以其后一交易日的最低价为另一点画射线。记录射线与轴的夹角。以第三日的最低点为另一点继续画射线,同时连接靠左的相对高点与这一点,这样就有相对高点和相对低点以及当日最低价三点组成的一系列三角形。三角形的靠左的边与轴的夹角是不变的。靠右的底边和第三条斜边的长度以及与轴和他们之间的夹角是变化的。 由此一切数学公式就都可运用于其上。 每一个三角形都可以画出一个以第三条斜边为半径的圆和一个由地边为半径的圆。这样将每一个三角形华在一张图上,再依顺序以每隔半秒钟的间隔连续播放,你就可以看见轮中之轮的图像了。 在动画上就好像条形图的斜边备有相对低点的一个轮子支撑着一样,沿着趋势向上运动。 在上图中三角形的基础上,假想你面前有一只表,不过是15度一个单位的那种。共24单位一周(1到24),但是逆时针排列一到二十四的区间。九点钟的位置是0轴,0轴所在的第一区域为0轴上下的各7.5度。将表的圆心放在相对低点的最低价的位置, 当价格上涨时一天时,表针逆时针旋转15度。(价位或点数或时间将在45度、90度、120度处遇初级阻力,在180度处遇强阻力,在225度、270度处遇超强阻力,在315度、360度处遇特强阻力)同时连接起点日最低价和第二日最低价。并分别以相对低点和第二日最低价为圆心,以第一日最低价到第二日最低价的距离为半径画圆,得圆1,圆2。连接相对高点和相对低点次日最低点,交圆2于一点。这里的圆1就是轮中之轮。 当价格下跌时,表针顺时针旋转,价位或点数将在45度、90度、120度处遇初级支撑,在180度处遇强支撑,在225度、270度处遇超强支撑,在315度、360度处遇特强支撑。 (二) 江恩理论轮中之轮要点: A、 表针突破或跌破一个阻力或支撑位时,将向下一个阻力或支撑位移动。 B、 轮中之轮的0度、90度、180度、270度;及45度、135度、225度、315度所构成的两个正四方形处为阻力或支撑。另外,由0度、120度、240度所构成的正三角形处也为阻力或支撑。 C、 一周分为24X15(度),暗含24节气。 1,要注意从0轴画出的三角形,四方形,六角形。他们都提示阻力的可能。2.当以时间为单位,计算时间之窗时,要注意多个阻力角度都有回调可能。3,选取不同的时间单位寻找时间共振。要分别选取日、周为单位对同一种货币进行时间之窗的预测,当以不同时间为单位寻找时得出接近日期的,时间之窗的可能较大。配合圆中的各种几何形态能提示我们在时间到达相应角度时小心准备。 注意一点,1.江恩轮中的时间是自然日,不是交易日。 2.0轴所在的第一区域为0轴上下的各7.5度 轮中之轮突出了二维的特性,将蜡烛线的一维线段上升为平面的二维,因而有了角度,使几何分析成为可能。 1.江恩的精髓在于------市场在重要的时间,达到重要的位置。 2.市场在重要的时间,达到重要的位置时,市场可能发生逆转。 A. 轮中之轮的的重要时间为: 幅度/速度=时间。 幅度=速度*时间。 B. 当长周期和短周期所指向的位置,为同一位置时,该点即为市场的最为重要的位置。这一重要市场位置也就是长、短时间周期重叠的位置。 当长周期和短周期所指向的位置,为同一位置时,该点即为市场的最为重要的位置。这一重要市场位置也就是长、短时间周期重叠的位置”。 的过程也就是日、周、月均线共振点的寻找。 C. 如果表针在重要的时间内超越了一个重要的位置。那么,它将向下一个重要的位置移动。 D. 如果表针在重要的时间内没有超越那个重要的位置。那么,它将回头寻找它前一个重要的位置。 “当长周期和短周期所指向的位置,为同一位置时,该点即为市场的最为重要的位置。这一重要市场位置也就是长、短时间周期重叠的位置”。中的周期包括: 以日为单位的周期, 在日单位基础上,表现在圆上的三角形阻力,四边形阻力,六边形阻力。 以周为单位的周期, 在周单位基础上,表现在圆上的三角形阻力,四边形阻力,六边形阻力。 以月为单位的周期。 在月单位基础上,表现在圆上的三角形阻力,四边形阻力,六边形阻力。 当上述时间阻力趋于一致时,表现在市场上就是重要的时间之窗。这里我加上一段《江恩理论精简版》中有关时间超越平衡的论述,请大家品味。江恩第八条理论买卖规则是时间因素,认为在一切决定市场趋势的因素之中,时间因素是最重要的一环。 江恩认为时间是最重要的一因素,原因有二: 第一, 时间可以超越价位平衡; 第二, 当时间到达,成交量将增加而推动价位升跌。 上面第一点,是江恩理论的专有名词,所谓“市场超越平衡”的意思是: 当市场在上升的趋势中,其调整的时间较之前的一次调整的时间为长,表示这次市场下跌乃是转势。此外,若价位下跌的幅度较之前一次价位高速的幅度为大的话,表示市场已经进入转势阶段。 当市场在下跌的趋势中,若市场反弹的时间第一次超越前一次的反弹时间,表示市势已经逆转。同理,若市场反弹的价位幅度超越前一次反弹的价位幅度,亦表示价位或空间已经超越平衡,转势已经出现。” 江恩轮中之轮上的数字循环即是时间的循环,也是价格的循环。对时间循环而言,循环一周的单位可以是小时、天、周、月。对价格循环而言,循环单位可以是元或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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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发表于:2007-07-31 21:11只看该作者
88楼
(一)、基本用法 假想你面前有一只表,不过是15度一个单位的那种。共24单位一周(1到24),但是逆时针排列。三点钟的位置是0轴。 A、 当价格上涨时,表针逆时针旋转,价位或点数或时间将在45度、90度、120度处遇初级阻力,在180度处遇强阻力,在225度、270度处遇超强阻力,在315度、360度处遇特强阻力。 B、 当价格下跌时,表针顺时针旋转,价位或点数将在45度、90度、120度处遇初级支撑,在180度处遇强支撑,在225度、270度处遇超强支撑,在315度、360度处遇特强支撑。 2) 江恩理论轮中之轮要点: A、 表针突破或跌破一个阻力或支撑位时,将向下一个阻力或支撑位移动。 B、 轮中之轮的0度、90度、180度、270度;及45度、135度、225度、315度所构成的两个正四方形处为阻力或支撑。另外,由0度、120度、240度所构成的正三角形处也为阻力或支撑。 C、 一周分为24X15(度),暗含24节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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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发表于:2007-08-04 03:37只看该作者
89楼
如果说行星不是按牛顿的俘获说演化而来的,那么行星的椭圆形轨道又是如何形成的呢?答案是太阳旋转质量场的作用结果。 行星绕太阳公转,将受到来自太阳两种力的作用,其一是万有引力,力的方向垂直于行星的运动方向,它为行星的圆周运动提供了向心力。其二是太阳旋转质量场产生的涡旋力,力的方向与行星的运动方向相同,因而这种力将使行星圆周运动的线速度不断增大。 根据经典力学,做圆周运动的物体,在向心力不变的情况下,其轨道半径与线速度的平方成正比;所以当行星线速度增大时,其轨道半径将同时增大。因此,在太阳两种力的作用下,行星发生了非匀速圆周运动,由初始的圆形轨道进入了椭圆形运动轨道。行星的这一轨道演变,与银河系恒星的轨道演变过程完全相同。 其实,我们在这里讨论行星的椭圆形轨道问题并不是目的,而是以此引起人们对太阳旋转质量场作用效应的注意。在传统观念中,人们只注意到质量场随物体的平行移动,对于旋转物体,却忽略了质量场的运动行为,没有意识到质量场应该随物体一同旋转。在太阳系中,旋转质量场的动力学效应,不仅仅在于它改变了行星的运动轨道,更主要的是它完成了太阳系角动量的转移。 二、太阳系角动量的转移 太阳系角动量的分布问题,是不同太阳系演化学说争论的焦点。早在1862年,法国科学家巴比涅就太阳系角动量分布对星云说提出了质疑,为什么质量占太阳系总质量99.86%的太阳,其角动量只占太阳系总角动量的0.6%;而行星的质量总和仅是太阳质量的1/700,其角动量之和却超过太阳的100倍?正是在康德—拉普拉斯星云说遇到困难的情况下,二十世纪初叶,灾变说又一度盛行起来。到了二十世纪四十年代,随着天文观测手段和研究方法的进步,形成了现代星云说理论体系。 现代星云说对太阳系角动量异常分布的解释是,在由星云向太阳系的演化过程中,由于原始太阳收缩,自转加快,磁场增强,并且发生激烈的对流,于是一部分物质被抛射出来。这种物质是带电的,可称其为早期的太阳风,沿着太阳磁力线运动,而磁力线随着太阳快速旋转,迫使抛出的物质也快速旋转。随着距离的增大,抛出物质的角动量也随之增大,太阳角动量因此而减小,即在磁场的作用下,太阳角动量向外发生转移,而且只要抛出少量的物质,就能带出很大的角动量,使环绕运动的星云角动量不断增大,于是形成了现在这样太阳系角动量的分布状况。 针对上述论点,一些研究人士指出,以早期太阳磁场作用来实现太阳向行星物质的角动量转移,原始太阳的磁场强度至少要比现在太阳磁场强度大15万倍,这在理论上很难成立。 那么太阳旋转质量场作用是如何实现太阳向行星角动量转移的呢?按照星云学说,在太阳系演化初期,原始星云中的大部分物质都被吸引到原始太阳上,它的自转角动量占原始星云角动量的99%以上,新诞生的行星公转角动量不足1%。行星形成之初,其公转速度比现在慢得多,轨道半径也比现在小得多。但是,在太阳旋转质量场作用下,行星的匀速圆周运动变成了加速圆周运动——椭圆运动,公转速度逐渐加快,轨道半径逐渐增大,太阳自转角动量逐渐由旋转质量场传输给了行星。与此同时,受行星公转运动的逆向牵引,太阳自转角动量不断减小。这样,太阳系在几十亿年的演化过程中,逐渐实现了角动量由太阳向行星的转移。 太阳旋转质量场产生的涡旋力为: F=Gωk Mm /R2=G’Mm/TR2 其中:式中M为太阳质量,m为行星质量,ω为太阳旋转角速度,T为太阳自转周期,R为行星的轨道半径,k = 0.40为比例系数,G’= 2πkG,G为万有引力常数。 在太阳旋转质量场的作用下,行星将在圆周运动的切线方向上获得一个加速度a: a=F/m= G’M/TR2 因而,行星运动速度增大值为: △v=at=G’Mt /TR2 行星公转角动量增加值为: △L=R m△v = G’Mmt /TR (1) 太阳现在的自转角动量: L = rMV = 2πMr2/T (r为太阳半径) 公转角动量变化系数: f = △L/L = kGmt/ Rr2 (2) 公式(1)表明,太阳向行星转移的角动量,与行星在轨道上的运行时间t成正比,与太阳的自转周期和行星的轨道半径成反比。其中太阳的自转周期和行星的轨道半径为变量,随着太阳系角动量的转移,太阳的自转周期在逐渐增长,行星的轨道半径逐渐增大。通过计算公式(2),所得出角动量变化系数f值,与目前太阳系角动量的实际分布状况相符。 当诸行星从太阳处不断获取角动量后,太阳系的半径随之增大,整个太阳系处在一种轨道膨胀状态之中。这一点可以从水星的自转周期与公转周期的关系予以证明。 按照水星相对太阳的运动关系,水星的自转周期应该严格地与公转周期相等,就如同月球相对于地球一样。但是,如果水星处在一种变速运动状态,公转速度加快,轨道半径增大,那么,公转周期就将增大,即公转周期大于自转周期。反过来说,若水星的公转周期大于自转周期,那么就意味着水星的轨道半径处在增长之中。而事实正是如此,水星的公转周期为88天,而自转周期只有58.6天。如若把这一推论扩大到太阳系,所有的行星都遵循相同的规律,那么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整个太阳系处在轨道膨胀之中。 通过分析行星的运动还可以发现,太阳旋转的质量场不仅改变了行星的圆周运动状态,而且还产生一种次级运动效应,那就是行星在近日点的进动。 行星近日点的轨道位移:S =1/2 a to2 = G’M to2 /2TR2 ( to为行星的公转周期) 很明显,在周期性的公转运动过程中,行星每运动到近日点一次,在太阳旋转质量场的作用下,近日点的位置都要向前发生一次位移,椭圆轨道的短轴半径与上一周期的短轴半径不能重合,在质量场的旋转方向上形成了一个夹角,它就是行星在近日点的进动夹角。这一规律对太阳系内所有行星都适用,只是水星的进动表现得更为明显而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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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发表于:2007-08-04 03:37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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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啸虎《科学风云录》 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1. [2] 朱永焕《神秘的涡旋力》 江西少年儿童出版社(二十一世纪),2005. 在线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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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发表于:2007-08-04 03:47只看该作者
91楼
力学——曲线运动、万有引力 【曲线运动】物体运动轨迹是曲线的运动,称为“曲线运动”。当物体所受的力和它运动的方向不在同一直线上,物体的运动就是曲线运动。在曲线运动中:当力矢量与速度矢量间的夹角等于90°时,作用力仅改变物体速度的方向,不改变速度的量值;当夹角小于90°时,作用力不仅改变物体运动速度的方向,并且增大速度的量值;当夹角大于90°时,同样改变物体运动速度的方向,但是却减小速度的量值。曲线运动中速度的方向时刻在变,因为是个矢量,既有大小,又有方向。不论速度的大小是否改变,只要速度的方向发生改变,就表示速度矢量发生变化,也就具有了加速度,所以曲线运动是变速运动。常见的曲线运动有:平抛物体运动,斜抛物体运动,匀速圆周运动三种。 【运动的合成】已知物体的几个分运动求其合运动谓之“运动的合成”。由于一个物体常常在同时作几种运动,其中任何一个运动,不影响其它运动。为研究起来方便,将这个物体的整体运动看作是由几个分运动所组成的合运动。运动的合成是指位移的合成,速度的合成或加速度的合成,运动的合成遵从矢量的合成。当物体同时做两个匀速直线运动时,则其合运动也是匀速直线运动。当物体同时一个做匀速直线运动,一个做初速度为零的匀加速直线运动时,若两者在一直线上,则其合运动也是直线运动;若两者不在一直线上,则其合运动是曲线运动。 【运动的分解】已知合运动求各个分运动谓之“运动的分解”。它是研究复杂运动的重要方法。在研究比较复杂的运动时,常常把这个运动看作是两个或几个比较简单的运动组成的,使问题容易得到解决。例如对抛体运动通常利用正交分解法将它看成水平方向的匀速直线运动和竖直方向的匀变速直线运动的合运动。 【质点】不考虑物体本身的形状和大小,并把质量看作集中在一点时,就将这种物体看成“质点”。研究问题时用质点代替物体,可不考虑物体上各点之间运动状态的差别。它是力学中经过科学抽象得到的概念,是一个理想模型。可看成质点的物体往往并不很小,因此不能把它和微观粒子如电子等混同起来。若研究的问题不涉及转动或物体的大小跟问题中所涉及到的距离相比较很微小时,即可将这个实际的物体抽象为质点。例如,在研究地球公转时,地球半径比日、地间的距离小得多,就可把地球看作质点,但研究地球自转时就不能把它当成质点。又如物体在平动时,内部各处的运动情况都相同,就可把它看成质点。所以物体是否被视为质点,完全决定于所研究问题的性质。 【平抛运动】质点以初速v0沿水平方向抛出后,不计空气阻力,仅受重力作用作曲线运动,这种运动叫“平抛运动”。平抛运动是水平方向的匀速直线运动和铅直方向的自由落体运动的合运动。这两个运动是互相独立的。因此,物体在任何时刻的位置由下列两式确定: 确定物体在作平抛运动过程中,它的位移和时间的关系,以及速度跟时间的关系,如图1-16所示。当物体由o点沿水平方向抛出,初速度为v0,y为物体在时间t内竖直下落的距离,x为物体在该时间内水平方向通过的路程。根据运动独立性原理:“物体在一个方向的运动不会因为物体在其他方向的运动而有所改变”。则平抛运动可以分解为以速度为v0的水平方向匀速直线运动和自由落体运动,这两个运动是互相独立的。因此,物体在任何时刻的位置由上述两公式确定。 设平抛物体在运动过程中沿水平方向的速度为vx,竖直向下的速度为vy,在任何时刻t的速度为vt,即平抛物体在时刻t的瞬时速度,则从图1-16所示可得: 设vt与水平方向之间的夹角为θ,则 【斜抛运动】将物体斜向射出,在重力作用下,物体作曲线运动,它的运动轨迹是抛物线,这种运动叫做“斜抛运动”。根据运动独立性原理,可以把斜抛运动看成是作水平方向的匀速直线运动和竖直上抛运动的合运动来处理。取水平方向和铅直向上的方向为x轴和y轴,则这两个方向的初速度分别是 v0x=v0cosθ,v0y=v0sinθ t时刻质点分速度是 vx=v0cosθ,vy=v0sinθ-gt 速度是 t时刻质点的坐标(x,y)是 从上两式消去t,便得质点运动的轨迹方程 抛射体所能到达的最大高度为 其到达最高点所需的时间 抛射体的最大射程为 由于空气阻力的影响,物体在空中实际上是沿弹道曲线飞行的,它与抛物线不同,它的升弧和降弧不对称。 【运动迭加原理】亦称“运动的独立性原理”,是物体运动的一个重要特性,是物理学中普遍原理之一。一个物体同时参与几种运动,各分运动都可看作是独立进行的,它们互不影响。而物体的合运动是由物体同时参与的几个互相独立的分运动迭加的结果。例如,初速不为零的匀变速直线运动是由物体同时参与的速度为v0的匀速直线运动,和初速为零的匀变速直线运动迭加的结果。又如,平抛物体运动,由竖直方向的自由落体运动和水平方向的匀速直线运动迭加而成,而这两个运动是彼此独立的。 【射高】在斜抛运动中,轨迹最高点的高度叫做“射高”。它是由竖直方向的分运动决定的,求出初速度为vy的竖直上抛运动的最大高度,即可得到斜抛运动的射高。 【射程】在斜抛运动中,物体从被抛出的地点到落地点的水平距离叫做“射程”。它跟初速度v0和抛射角θ有关。利用射程的表达式,即 在抛射角θ不变的情况下,射程x与v20成正比,所以射程随初速度增大。在初速度v0不变的情况下,随抛射角θ的增大,sin2θ增大,射程也增大。当θ=45°时,sin2θ=1,射程达到最大值,以后抛射角再增大时,sin2θ减小,射程也减小。 【弹道曲线】弹头飞行时其重心所经过的路线谓之“弹道曲线”。由于重力作用和空气阻力的影响,使弹道形成不均等的弧形。升弧较长而直伸,降弧则较短而弯曲。膛外弹道学专门研究弹头在空中运动的规律,例如弹头的重心运动、稳定性等也都会影响到弹道曲线。斜抛射出的炮弹的射程和射高都没有按抛体计算得到的值那么大,当然路线也不会是理想曲线。物体在空气中运动受到的阻力,与物体运动速度的大小有密切关系:物体的速度低于200米/秒时,可认为阻力与物体速度大小的平方成正比;速度达到400~600米/秒时,空气阻力和速度大小的三次方成正比;在速度很大的情况下,阻力与速度大小的高次方成正比。总之,物体运动的速度越小,空气阻力的影响就越小,抛体的运动越接近理想情况。例如,不计空气阻力,某低速迫击炮的理想射程是360米,实际上能达到350米,空气阻力的作用处于次要地位;加农炮弹的速度很大,在不计阻力时计算的理想射程能达46公里,而实际只能达到13公里,空气的阻力是不能忽视的。 【圆周运动】质点在以原点为圆心半径为r的圆周上运动时,即其轨迹是圆周的运动叫“圆周运动”。它是一种最常见的曲线运动。例如电动机转子、车轮、皮带轮等都作圆周运动。在圆周运动中,最常见和最简单的是匀速圆周运动。 【匀速圆周运动】质点沿圆周运动,如果在相等的时间里通过的圆弧长度都相等,这种运动就叫做“匀速圆周运动”,亦称“匀速率圆周运动”。物体作圆周运动的条件:①具有初速度;②受到一个大小不变、方向与速度垂直因而是指向圆心的力(向心力)。物体作匀速圆周运动时,速度的大小虽然不变,但速度的方向时刻改变,所以匀速圆周运动是变速运动。又由于作匀速圆周运动时,它的向心加速度的大小不变,但方向时刻改变,故匀速圆周运动是变加速运动。“匀速圆周运动”一词中的“匀速”仅是速率不变的意思。 【线速度】刚体上任一点对定轴作圆周运动时的速度称为“线速度”。它的一般定义是质点(或物体上各点)作曲线运动(包括圆周运动)时所具有的即时速度。它的方向沿运动轨道的切线方向,故又称切向速度。它是描述作曲线运动的质点运动快慢和方向的物理量。物体上各点作曲线运动时所具有的即时速度,其方向沿运动轨道的切线方向。在匀速圆周运动中,线速度的大小等于运动质点通过的弧长(S)和通 线速度的大小虽不改变,但它的方向时刻在改变。它和角速度的关系是v=ωR。线速度的单位是米/秒。 【角速度】连接运动质点和圆心的半径在单位时间内转过的弧度叫做“角速度”。角速度的单位是弧度/秒,读作弧度每秒。它是描述物体转动或一质点绕另一质点转动的快慢和转动方向的物理量。物体运动角位移的时间变化率叫瞬时角速度(亦称即时角速度),单位是弧度·秒-1,方向用右手螺旋定则决定。对于匀速圆周运动,角速度ω是一个恒量,可用运动物体与圆心联线所转过的角位移Δθ和所对应的时间Δt之比表示 【向心力】物体在作圆周运动时,必然有一个方向跟速度方向垂直指向圆心的力作用于作圆周运动的物体上,这种力叫做“向心力”。此力的数值等于质点质量m和其运动速率v平方的乘积除以曲率半径r, 所受的合力;若质点沿曲线运动的速率不是常数,则质点所受合力不再指向曲率中心,向心力为质点所受合力沿曲线主法线方向的分量(另一分量沿切线方向)。当质点作圆周运动时,向心力指向圆心,曲率半径即为圆的半径。向心力不是什么“特殊的力”,更不是质点“作圆周运动时产生的力”。它是弹力、摩擦力、重力、电场力、磁场力或这些力的合力沿法线方向的力,是由于它的作用产生加速度的方向始终指向曲率中心而得名。作匀速圆周运动的物体向心力就是物体所受的合力,作非匀速圆周运动物体向心力是物体所受的合力在径向的分力。在解答有关圆周运动向心力的问题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1.向心力的作用只是使物体不断改变运动方向,而不改变力的大小; 2.在一般情况下,作用于作圆周运动的物体的力不止一个,当有n个力同时作用时,向心力就是n个力的合力; 3.向心力和离心力是一对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作用于两个不同的物体上,因而不能平衡; 4.在不同情况下,各种力都可以作为向心力来使物体作圆周运动,也就是说,向心力可以是重力,也可以是弹力、摩擦力、电磁力等。 当v相同时,Fn跟r成反比;Fn=mω2r说明,当ω相同时,Fn跟r成正比,这两个公式并不矛盾。 计算向心力的大小,可用上述两个公式。向心力F跟圆半径r的关系是:在线速度v一定的条件下,F与r成反比;当角速度ω一定时,F与r成正比,两者并不矛盾,不能脱离线速度或角速度来讨论向心力F跟圆半径r的关系。 【离心力】它是向心力的反作用力。向心力是外界作用于作圆周运动物体上的力,它的反作用力是作圆周运动的物体施于外部物体上的力,其方向背向圆心,所以叫“离心力”。向心力和离心力是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它们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于两个不同的物体上。它和向心力同时产生、同时消失。离心力与惯性离心力有区别。(见惯性离心力) 【惯性离心力】在相对于地面作匀速转动的圆盘(非惯性系)上,用弹簧将一个质量为m的小球与圆盘的中心相连,如图1-17所示。当圆盘以角速度ω转动时,盘上的观察者将发现小球m受一个力的作用向外运动从而把弹簧拉长,即小球受到一个方向背离旋转中心的作用力,此力是小球的惯性引起的,故称“惯性离心力”。它的大小为 f惯=mω2r 惯性离心力是转动参照系(圆盘)中的观察者,在不知道系统作圆周运动的情况下,为解释他所观察到的现象而引入的一个假想力,而不是惯性系中的观察者看到的作圆周运动的小球施于弹簧上的离心力。人们对向心力、离心力、惯性离心力很容易混淆。如图1-17所示。绳子给予小球的拉力F=mω2r,给小球提供了作匀速圆周运动所必需的向心力。根据牛顿第三定律,小球也以F'=mω2r的力拉绳子,这个力与向心力的方向相反,背离圆心,称为离心力。这个向心力和离心力是从惯性参照系来看圆周运动时所引入的两种不同概念的力。上图所示的装置,一旦绳子断掉,维持小球作圆周运动的向心力消失(离心力也同时消失),小球由于惯性,将保持原有的运动速度,沿圆周的切线方向飞去。可见,惯性离心力是从非惯性系来看力学现象而引入的一个概念,它和上述离心力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圆锥摆】圆锥摆是用于研究向心力的装置。细绳长为L,在细绳的下端拴一个质量为m的小物体,手握绳子的上端,使小物体在水平面内做圆周运动,细绳沿圆锥而旋转,这就是一个圆锥摆。当物体绕圆周运动时,细绳即在沿圆锥面旋转。增大小物体绕圆心O匀速旋转的角速度为ω,可看到绳跟竖直方向的夹角θ随着增大。做匀速圆周运动的小物体m受到地球对它的重力G和绳对它的拉力T的作用,G和T的合力F就是使m产生向心加速度的向心力。圆锥摆细绳跟竖直方向的夹角θ与 【超重】当物体向上作加速度运动时,它对支持物的压力(或拉力)大于物体所受重力的现象,谓之“超重”。人造地球卫星在发射时,有一个向上的加速度,使舱内一切物体对支持物的压力增大(超过物体所受的重力),又如电梯加速上升,或减速下降都有这种现象。公式表示为T=G+ma。 【失重】当物体存在向下的加速度时,它对支持物的压力(或拉力)小于物体所受重力的现象,谓之“失重”。当人造地球卫星进入轨道后,绕地球做圆周运动,在地球引力作用下产生一个指向地球中心的向心加速度,大小等于重力加速度g,此时卫星上的一切物体对支持物的压力为零,并处于完全失重状态。应该明确,无论物体处于何种状态(超重或失重),地球对物体的重力作用始终存在,且大小亦无变化,只是物体对支持物的压力或拉力发生了变化。 【离心运动】做匀速圆周运动的物体,在合外力突然消失或者合外力不足以提供所需的向心力时,将做逐渐远离圆心的运动,此种运动叫“离心运动”。在半径不变时物体作圆周运动所需的向心力,是与角速度的平方(或线速度的平方)成正比的。若物体的角速度增加了,而向心力没有相应地增大,物体到圆心的距离就不能维持不变,而要逐渐增大使物体沿螺线远离圆心。若物体所受的向心力突然消失,即将沿着切线方向远离圆心而去。人们利用离心运动的原理制成的机械,称为离心机械。例如离心分液器、离心节速器、离心式水泵、离心球磨机等都是利用离心运动的原理。当然离心运动也是有害的,应设法防止。例如砂轮的转速若超过规定的最大转速,砂轮的各部分将因离心运动而破碎。又如火车转弯时,若速度太大会因倾斜的路面和铁轨提供给它的向心力不足以维持它作圆周运动,就会因离心运动而造成出轨事故。 【弧度】平面角单位。它是国际单位制的两种辅助单位之一,是测量角度所用的单位,是圆内两条半径间的平面角,这两条半径在圆周上截取的弧长与半径相等。符号为rad。 【开普勒三定律】 第一定律(轨道定律):所有行星都沿各自的椭圆轨道运动,太阳在该椭圆的一个焦点上。 第二定律(面积定律):太阳和运动着的行星之间的联线,在相等的时间内扫过的面积总相等。 第三定律(周期定律):各个行星绕太阳公转周期的平方和它们的椭圆轨道的半长轴的立方成正比。 开普勒总结了丹麦天文学家第谷·布拉赫对天体精确观测的记录,经过辛勤的整理和计算,归纳出行星绕太阳运行的三条基本规律。开普勒定律只涉及运动学、几何学方面的内容。开普勒定律为万有引力定律的提出奠定了基础,此三定律也是星球之间万有引力作用的必然结果。 【万有引力】自然界存在的四种基本力之一。它是物质的一种基本属性。宇宙间任何两个质点之间存在的相互吸引力,称为“万有引力”。牛顿在开普勒行星运动三定律的基础上,首先肯定了这种引力的存在,地球对地面上附近的物体有吸引力(即重力)。将地球近似地看作各层质量均匀分布的球体,则地面上物体所受地球的引力可用公式 【万有引力定律】任何两物体间都存在相互作用的引力,引力的大小(F)与两物体质量m1、m2的乘积成正比,与两物体间的距离(r)的平方成反比;引力的方向是沿两个物体的联线方向。数学表达式为: 式中G是对所有质点都有相同数值的普适常数,称为万有引力常数或万有引力恒量,简称引力常数或引力恒量。在国际单位制中,G的公认值是G=6.67×10-11牛·米2/千克2。牛顿运用开普勒定律提供的实验数据,以及自已在力学L的成就,进行了长期的观察、分析、研究,于1687年正式发表了这一著名的万有引力定律。这一定律中的物体指的是质点。如物体不能被看作是质点时,可看作是质点组,构成两物体的所有质点间引力的合力,才是两物体相互吸引的力。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定律中的两物体的“连线方向”、“两者之间的距离”等才有确定的意义。如果两物体是质量均匀分布或者各层的质量是均匀分布的球体时,可将此物体的质量看成集中于球心。 20世纪以来发现在微观世界或高速运动的物体之间牛顿万有引力定律将出现微小的差异,因此,爱因斯坦提出广义相对论,对牛顿万有引力理论进行了修正。 【万有引力恒量】又叫重力恒量。用G表示这一常数。它是在牛顿发现万有引力定律一百多年以后,由英国物理学家卡文迪许于1798年用扭秤测定的万有引力常数,从而算出地球的质量和密度。卡文迪许扭秤的主要部分是一个倒挂在石英丝下端的T形架,T形架水平杆的两端各装一个质量为m的小球,T形架的竖直杆上装一块小平面镜,用它将射来的光线反射到一根刻度尺上。再将两个大球分别放在小球附近,并且跟小球的距离相等。由于小球受大球的吸引,石英丝被扭转。扭转的角度,可从小镜反射光在刻度尺上移动的距离求出,即可对两球的引力进行计算。为防止气流的影响而将扭秤置于密闭室内,用望远镜在室外进行观测。 多次实验证明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不但正确,而且测出了万有引力恒量是6.754×10-11牛·米2/千克2,它同现在国际上公认的G值等于6.67×10-11牛·米2/千克2很接近。这一数值等于两个质量各为1千克的物体,相距1米时的相互吸引力。 【地球上物体重力的变化】物体的重力是受地球引力的作用所致,但重力并不等于地球对物体的万有引力。其原因是因为地球在不断地自转,如以太阳作参照系来观察(太阳是惯性参照系), 地面上的一切物体随地球转动而作匀速圆周运动的角速度亦为ω。这些物体作匀速圆周运动的圆周平面垂直于地轴而和纬线相吻合。作匀速圆周运动的物体所需之向心力,是地球对物体的万有引力的一个分力,它使物体作匀速圆周运动。如图1-18所示,设物体m所在处地球的纬度为φ。F是地球对物体的万有引力,方向指向地心O,地球以角速度ω绕地轴自西向东自转。现将F分解为Fn和P两个分力。Fn的方向指向物体m作圆周运动的圆心O',它的大小等于物体m作圆周运动所需要的向心力,即Fn=mω2r=mω2Rcosφ。可见,物体所需要 量,M是地球的质量)。F的方向指向地心O。利用平行四边形法则,可求另一分力P,即使物体在自由落体运动中产生重力加速度的力,由于P的存在使物体对支持物产生压力,对悬绳产生拉力。P就是物体所受的重力,它并不指向地心,也不等于地球对物体的万有引力F。物体所受的重力随地域纬度的增大而增大。又因为地球是椭圆体,它的极半径(6357千米)比平均半径(6370千米)小,而赤道半径(6378千米)比平均半径大。根据万有引力与距离平方成反比的关系,物体在赤道处所受的万有引力F就要比两极处受到的万有引力小。上述是以太阳作参照系,立足于惯性系。若以地球作参照系,则从地球这个非惯性系的角度来考虑,一定会受到如图1-19所示的惯性离心力f。f的方向与向心加速度的方向相反,背离轴心。f的大小等于mω2r=mω2Rcosφ。此 地球对物体的万有引力F和惯性离心力f的合力P,即为物体所受的重力。两种分析方法所得物体重力是相同的。所以同一物体在赤道上的重力最小,用弹簧秤称出的重量最轻,在两极处恰恰相反。同一物体在赤道和两极重量的比较,变化并不太大,增加部分约为原重的5/1000。 【人造地球卫星】凡火箭、太空航具,或其他人造物体经设计并置于绕地球运转之轨道上者,均称为“人造地球卫星”。人造卫星是牛顿在他《Principin》一书中所拟出来的理想实验,图1-20是从他的书上复印出来的。从一山顶射出来的子弹,当它们的初速度愈快,离山脚的距离就愈远。当速率足够高时,它将绕地球作圆周运动。 人造地球卫星绕地球运行的轨道为圆形或椭圆形两种。若使卫星沿圆形轨道运行,必须注意发射方向一定要水平,发射速度必须等于圆形轨道速度,如有稍许偏差,必不能成圆形轨道。椭圆形轨道对发射角度与速度无上述限制,但其近地点应在300千米以上,远地点应在2000千米以上。若近地点在300千米以内会受稀薄大气阻力,而使卫星失速而坠落。据测试卫星的近地点如在500千米以上,运行时间可维持在一年以上。如近地点恰在300千米的高度,则只能维持半月之久。若其近地点只达160千米,恐运行不满一周,即因大气阻力而使之坠落。据资料判定,假定近地点在500千米高度,大约可维持5~10年,这需要用事实来判断。 【宇宙速度】物体脱离地球,不同程度地进入太空所需要的最小速度称为宇宙速度。在地球表面发射人造卫星,运用牛顿运动定律和万有引力定律,设卫星质量为m,离地心高度为r,地球的质量是M。卫星的速度是v,卫星做匀速圆周运动所需的向心力是地球对它的引力,即 式中r越大,卫星离地面越高,它环绕地球运动的速度v越小。靠近地面运转的卫星,可认为r差不多等于地球的半径R地,地球对卫量的引 在地球引力作用下,在半径等于地球半径的圆形轨道上飞行的人造卫星的速度v1是 式中g是地球的重力加速度(g≈9.8米/秒2),R是地球的平均半径(R≈6400千米),则这一速度值为:v1≈7.9×103米/秒,叫做第一宇宙速度,亦称“环绕速度”。 当抛体的初速度继续增加时,它的运行轨道不再成闭合曲线,而成为抛 物线或双曲线,这时抛体将脱离地球的引力范围,成为围绕太阳运行的人造行星。若不计空气阻力,抛体脱离地球运行的最低速度,叫做第二宇宙速度,亦称“脱离速度”。第二宇宙速度 它的数值约等于11.2×103米/秒。当物体在地球表面附近以大于第一宇宙速度和小于第二宇宙速度被抛出,它将环绕地球作椭圆轨道运动。地球中心是这椭圆轨道的一个焦点,且抛射点是椭圆轨道上距离地球中心最近的一点,称为近地点。 物体能够挣脱太阳系引力的束缚,进入宇宙空间去,它所需的最小速度,叫第三宇宙速度,亦称“逃逸速度”。若不计空气阻力,则它的数值约为16.7×103米/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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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勒三定律、回归年、恒星年 第一定律(轨道定律):所有行星都沿各自的椭圆轨道运动,太阳在该椭圆的一个焦点上。   第二定律(面积定律):太阳和运动着的行星之间的联线,在相等的时间内扫过的面积总相等。   第三定律(周期定律):各个行星绕太阳公转周期的平方和它们的椭圆轨道的半长轴的立方成正比。   开普勒总结了第谷对天体精确观测的记录,经过辛勒地整理和计算,归纳出行星绕太阳运行的三条基本规律。开普勒定律只涉及运动学、几何学方面的内容。开普勒定律为万有引力定律的提出奠定了基础,此三定律也是星球之间万有引力作用的必然结果。 回归年   太阳视圆面中心相继两次过春分点所经历的时间。又称“太阳年”。回归年比恒星年约短20分23秒,回归年长365.2422平太阳日或365日5时48分46秒。 恒星年   地球绕太阳公转一周所需要的时间。只在天文学上使用。由于岁差(地球自转轴的进动使春分点沿黄道向西缓慢运行,速度每年50.24角秒,约25,800年运行一周,这现象而引起的岁差),恒星年比回归年约长20分23秒。等于365.25636个平太阳日,或365日6时9分9.5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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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速度矢量的方向2007-01-16 14:36根据即时速度矢量的定义:即时速度是位置矢量对于时间的微商,我们有 v_=(dr_)/(dt) =[d(xi_+yj_+zk_)]/(dt) =[(dx)/(dt)]i_+[(dy)/(dt)]j_+[(dz)/(dt)]k_+x[(di_)/(dt)]+y[(dj_)/(dt)]+z[(dk_)/(dt)] ////注意:由于i_,j_,k_不随t变化,所以(di_)/(dt)=(dj_)/(dt)=(dk_)/(dt)=0//// =[(dx)/(dt)]i_+[(dy)/(dt)]j_+[(dz)/(dt)]k_ 这里[(dx)/(dt)]i_,[(dy)/(dt)]j_,[(dz)/(dt)]k_就是速度v_在三个空间坐标轴上的三个分量。 v_的大小v={[(dx)/(dt)]└ (2)+[(dy)/(dt)]└ (2)+[(dz)/(dt)]└ (2)}└ (1/2) ///////说明:符号└ :表示其右边括号内式子为其左边括号内式子的上角标。“(a)└ (b)”表示以a为底数b为指数的幂,左右次序不可调换。 /////// 速度v_的方向,可以用方向余弦来表达: cos(v_,i_)=[(dx)/(dt)] / v cos(v_,j_)=[(dy)/(dt)] / v cos(v_,k_)=[(dz)/(dt)]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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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矢量2007-01-16 13:30空间矢量 除以 时间标量的比值(也就是空间矢量对于时间标量的变化率)直接表现出空间矢量和时间标量之间的相关变化性。这个比值越大,物体在相同时间内运动时候的空间位置改变值越大。所以我们很关心这个比值。而且,我们想知道具体运动过程中每一个瞬间空间矢量对于时间矢量的比值。 我们知道,空间矢量的改变量Δr_除以 时间标量的改变量Δt可以得到类似的比值,而且我们既然承认了空间矢量和时间标量具有数学上的连续性,那么,我们可以在数学微积分学知识中发现,当Δt量的值无限减小到接近0时,Δr_量的值也会随之无限接近0,它们的比值在数学上存在一个确定的极限值。这个值就是空间矢量对时间标量进行微商运算得到的导涵数在当前空间矢量和时间标量取值下的具体导数值,它就是(dr_)/(dt)(也就是r_的微分除以t的微分)在当前r_和t取值下的值。 根据量纲分析,我们发现 导函数(dr_)/(dt)相当于空间矢量量纲除以时间标量量纲得到的新的矢量量纲,而且由于我们前提承认了空间矢量和时间标量在数学上具有取值的连续性,那么,这个新的量纲的物理量函数也具有取值的连续性(根据微积分学知识)。我们把这个物理量v_=(dr_)/(dt)称为速度矢量。 它的函数(即导函数(dr_)/(dt))叫做速度函数,这个函数对于特定空间矢量r_和时间标量t的取值的函数值(该导数值)叫做速度矢量的值。 如果速度矢量描述的是位置矢量和时刻标量间的比值,那么,这个速度矢量叫做即时速度矢量,描述的是运动物体瞬时空间位置对应时刻下的瞬时速度值。 即时速度矢量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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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发表于:2007-08-04 08:35只看该作者
95楼
力学——曲线运动、万有引力 【曲线运动】物体运动轨迹是曲线的运动,称为“曲线运动”。当物体所受的力和它运动的方向不在同一直线上,物体的运动就是曲线运动。在曲线运动中:当力矢量与速度矢量间的夹角等于90°时,作用力仅改变物体速度的方向,不改变速度的量值;当夹角小于90°时,作用力不仅改变物体运动速度的方向,并且增大速度的量值;当夹角大于90°时,同样改变物体运动速度的方向,但是却减小速度的量值。曲线运动中速度的方向时刻在变,因为是个矢量,既有大小,又有方向。不论速度的大小是否改变,只要速度的方向发生改变,就表示速度矢量发生变化,也就具有了加速度,所以曲线运动是变速运动。常见的曲线运动有:平抛物体运动,斜抛物体运动,匀速圆周运动三种。 【运动的合成】已知物体的几个分运动求其合运动谓之“运动的合成”。由于一个物体常常在同时作几种运动,其中任何一个运动,不影响其它运动。为研究起来方便,将这个物体的整体运动看作是由几个分运动所组成的合运动。运动的合成是指位移的合成,速度的合成或加速度的合成,运动的合成遵从矢量的合成。当物体同时做两个匀速直线运动时,则其合运动也是匀速直线运动。当物体同时一个做匀速直线运动,一个做初速度为零的匀加速直线运动时,若两者在一直线上,则其合运动也是直线运动;若两者不在一直线上,则其合运动是曲线运动。 【运动的分解】已知合运动求各个分运动谓之“运动的分解”。它是研究复杂运动的重要方法。在研究比较复杂的运动时,常常把这个运动看作是两个或几个比较简单的运动组成的,使问题容易得到解决。例如对抛体运动通常利用正交分解法将它看成水平方向的匀速直线运动和竖直方向的匀变速直线运动的合运动。 【质点】不考虑物体本身的形状和大小,并把质量看作集中在一点时,就将这种物体看成“质点”。研究问题时用质点代替物体,可不考虑物体上各点之间运动状态的差别。它是力学中经过科学抽象得到的概念,是一个理想模型。可看成质点的物体往往并不很小,因此不能把它和微观粒子如电子等混同起来。若研究的问题不涉及转动或物体的大小跟问题中所涉及到的距离相比较很微小时,即可将这个实际的物体抽象为质点。例如,在研究地球公转时,地球半径比日、地间的距离小得多,就可把地球看作质点,但研究地球自转时就不能把它当成质点。又如物体在平动时,内部各处的运动情况都相同,就可把它看成质点。所以物体是否被视为质点,完全决定于所研究问题的性质。
长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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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发表于:2007-08-28 08:47只看该作者
96楼
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君恨我生迟,我恨君生早。 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恨不生同时,日日与君好。 我生君未生,君生我已老。我离君天涯,君隔我海角。 我生君未生,君生我已老。化蝶去寻花,夜夜栖芳草。
长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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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发表于:2009-02-10 14:20只看该作者
97楼
原帖由 长期增长 于 2007-8-28 16:47 发表 http://www.talkforex.com/images/common/back.gif 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君恨我生迟,我恨君生早。 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恨不生同时,日日与君好。 我生君未生,君生我已老。我离君天涯,君隔我海角。 我生君未生,君生我已老。化蝶去寻花,夜夜栖芳草。
自己顶一下
lucky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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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02-11 03:04只看该作者
98楼
很好.谢谢:051: :051: :051:
长期增长
注册时间2003-02-15
楼主发表于:2009-02-24 12:33只看该作者
99楼
今年一定搞定这套方法,轮中之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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