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外汇管理条例》呈现均衡管理
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
【《财经网》专稿/记者 温秀】历时11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对国家的汇率制度和外管局的使命及权利作出了重要调整和规定。提出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并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新条例将取代实施多年的原《外汇管理条例》(该条例自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经》记者从接近立法机构的权威人士处了解到,尽管《外汇法》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但由于资本项目可兑换还没有明确的日程表,各方对一些关键问题尚未完全达成共识,所以《外汇法》的起草尚未进行,短期内出台无望。分析人士认为,这就使得《条例》成为当前国家外汇管理领域的最高法规。
相对于原条例,新条例变化之一体现在,由外汇短缺时代以流出管理为主,变为均衡管理。不再一味强调流出管制,取消外汇收入强制调回境内的要求,允许外汇收入按照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
变化之二体现在汇率制度方面,即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事实上,尽管实际操作中我国的汇率制度已经发生较大的调整和改革,但此番修订才以国务院令的方式,从法律法规层面予以了明确。《条例》将过去“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改为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为人民币从盯住美元向挂钩一篮子货币提供了法律依托。
变化之三是强化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按照WTO规则,规定“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变化之四是着重增加了监管管理一章,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为保障外汇管理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增加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同时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条例》明确赋予外管局以调查取证的权利。
国务院法制办、央行和外管局于6日晚间联合发布的《答记者问》指出,《条例》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在于,当前的“外汇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解决”。据介绍,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外汇管理改革日益深化,经常项目已实现完全可兑换,企业可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个人的外汇需求基本得到满足,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不断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需要修订条例以巩固改革成果,并为下一步改革留出余地。二是中国国际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由外汇短缺转为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原条例重在管理外汇流出,需要修订条例以对外汇流入流出实施均衡、规范管理。三是在中国经济日益国际化、国际资金流动加快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以有效防范风险,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三部门称,全面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便利了贸易投资活动,完善了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及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强化了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健全了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并相应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