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欧盟新规MiFID II下,如何定义“最佳执行”?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导》(MiFID)是欧盟于2007年出台的规范金融性质公司行为的法律框架文件。2014年6月12日,欧盟公布了修订版的《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导》(MiFID II),和《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iFIR)。MiFID II和MiFIR旨在完善金融市场功能,并强调对投资者的保护。MiFID II将于2018年1月3日取代MiFID正式实施,所有外汇、差价合约、期权、二元期权、远期合约、股票、债券、ETF经纪商都将被纳入监管对象之列,场外交易也将受到严格的监督。
关于MiFID II对外汇行业的影响,市场参与者众说纷纭,各执一词。但大多数接受英国FCA和塞浦路斯CySEC监管的外汇经纪商都针对此政策做出了相应的调整。相较MiFID,MiFID II中最关键的变化是不断强调“最佳执行(best execution)”,并要求要有“足够充足的措施”(第64-4条)来贯彻落实这一理念。正如第104条所规定的那样:履行“最佳执行”的义务适用于所有金融工具和金融场所(包括交易所交易与场外交易),投资公司应收集相关市场数据,以确保提供最公平的OTC价格给客户。
什么是“最佳执行”?
MiFID II 中第7-65条对这一术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最佳执行需综合考量价格、成本、速度、执行、清算、规模、性质等各种因素”。由此可知,“最佳执行”并不是简单的最优惠的点差,外汇交易公司将需要综合评估订单填充率、执行速度乃至交易对手的背景。因此,不合规的流动性提供商在该制度框架下根本不可能通过MiFID的检查。
对外汇行业而言,“最佳执行”意味着什么?
MiFID II 第123-124条规定:为获取可靠的市场报价和深度的市场信息,经营非代理服务的公司必须提供产品报价背后的理由。
MiFID II 第107条规定:LPs和相关科技(包括桥接器和聚合器)必须帮助客户终端获取最佳条款。
MIFID II第66-3b条规定:流动性提供商必须披露交易执行地点,以便配合进行更加深入的监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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